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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 图文(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误等。 有些国家将收回权与修改权一起规定。 收回权基本含义是指,即使作者已经转入了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行使,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者不希望原作品继续流传,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

误等。

有些国家将收回权与修改权一起规定。

收回权基本含义是指,即使作者已经转入了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行使,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者不希望原作品继续流传,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但行使收回权影响先前合法权利人的,作者在行使收回权是必须进行合理补偿。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4.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 of integrity):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right to reproduce the work in a material form):是指以印

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复制的形式包括: (1)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3)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康福尔电器公司与腾讯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4)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了合理使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001年著作权法将“临摹”从复制的方式中删除,但并不意味着临摹就不构成复制,要区分看待。

(1)简单的“依样画葫芦”,没有加入自己的创造性的,构成复制,除合理使用外,不得用于营利。

(2)临摹者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成分的,可以将临摹件作为演绎作品看待。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复制到芯片、硬盘、光盘等媒介上。

(2)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

(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4)通过网络向其他用户发送作品。

2.发行权(right to publish the work):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发行行为的构成

A应当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

B一般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2)“发行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或“权利用尽”原则。 所谓“发行权穷竭”原则,是指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发行以后,他人转发行作品的行为不受著作权人限制,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例外情形: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发行后其出租权仍旧受到著作权人控制。

(3)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行的方式、范围、发行者。

发行的主要方式是销售和赠与原件或者复制件,广义上还包括出租和出借。

新的发行方式:信息传输。

3.出租权(commercial rental right):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

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right to exhibit the work):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一条文规定来看,有学者认为美术作品原件持有人只对原件有展览权,对复制件没有展览权,复制件由著作权人享有展览权。

5.表演权(right to perform the work):是指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以及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著作权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控制仅限于公开表演,不包括仅供家庭范围的私人表演等。

(2)一般情况下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3)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前者是对作品的表演进行控制的权利,后者是表演者对于其表演活动和表演的形象所享有的权利。 (4)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由演员直接向公众进行的表演

机械表演:借助机械设备向公众再现表演现场的表演形式

6.放映权(right to show the work):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right to broadcast the work):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自己或许可他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义上来说放映权和广播权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被统称公开传播权。

9.改编权(right to make an adaptation):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10.翻译权(right to translate the work):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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