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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 图文(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领接权的客体大多独创性较低,甚至是单纯的机械制作。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自然人作品:有生之年+死后50年 法人作品、电影作品:发表后50年

领接权:表演发生后、音像制品首次制作后50年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

舞蹈家等。

2.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4.注意区分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5.跑龙套或临时演员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 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剧团和演员的名称;

(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 (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

(4)在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的片头或者片尾显示表演者的姓名。 (5)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1)表演者本身形象受民法人格权保护,表演者形象受邻接权保护。 (2)电影作品中的演员,根据法律规定只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表演形象由制片人统一保护。

(3)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况有:通过技术手段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现表演形象等。

3.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

报酬的权利。

4.(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

5.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1、2项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的对象不一定是著作权作品意义上的表演,非作品的表演,甚至根本不是表演的自然界的声音和景物,对于首次制作成音像制品的人均可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

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5.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3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在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权利类型

1.复制权:是指将原有制品中所包含的声音和画面固定在另一载体之上的权利,属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录像制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4.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播放权: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即录像制作者仅针对电视台享有广播权,但录音制作者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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