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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状况研究(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8
导读: 区土地流转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提供抵押服务,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贷款产品的创新、发放和回收等具体业务。 2.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抵押模式是指农地经营者向农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

区土地流转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提供抵押服务,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贷款产品的创新、发放和回收等具体业务。

2.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抵押模式是指农地经营者向农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时,以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作为质押,如果农户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质押品由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可以将此质押品转让清偿债权,也可以获取承包人的销售合同,要求农产品买方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清偿债权,还可以通过直接控制农作物,对其进行拍卖、折价、变卖,以所得收入清偿债权。

3.规范与完善现有的各种“联保贷款”模式。首先,加强对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宣传,增强的联保贷款意识,明白其重要性和相关责任。其次,规范联保协议。金融机构根据联保的基本要素,设置一个规范化文本,根据情况,可以添加补充条款。同时,一定要向农户明白协议约定保证期限和追偿权利,有利于农户、企业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采取交叉联保。交叉联保是指由不同产业农户和农业企业之间组成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联保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利用小组成员不同的产业背景来化解产业风险。

(三)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内生动力

金融业要想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提供有效且长久的服务,可以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担农业生产风险,引导商业保险和广大农户积极参与,为有效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提供保障。

1.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在全面总结自治区农业保险开办经验

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和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机制。围绕全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稳步扩大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草原火灾、旱灾、鼠虫害保险和羊群等动物气象指数保险。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产品,加快发展肉羊、肉牛、杂粮、苜蓿等我区特色农牧业品种保险业务。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

2.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牧户通过共保经营、互保合作参加农业保险。健全各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网点业务辐射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保险销售和理赔等服务。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预报、防灾防损、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明确部门权利义务,健全保险协办机制,规范费用支付。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3.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针对我区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根据地域风险特点,

探索对干旱、洪水、风雹、雪灾、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将农业保险利润作为大灾超赔风险准备金积累,以备大灾之需。通过建立各级财政、保险机构、投保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解决超赔风险。对于大灾超赔风险地区,建议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气象指数粮油作物保险产品开发和试点。积极开展地震多发带的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

4.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完善监管政策,保险公司要建立科学的农业保险经营考核政策,取消农险综合赔付率、承保利润率考核指标;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放宽理赔政策,提升理赔效率,及时帮助农户快速恢复生产;严格执行费用单独列支,切实降低农险经营成本,遵循“不赢不亏”的经营原则,切实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明确规范农险代办费用列支。二是加快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依托基层政府或农牧业服务网点设立“三农三牧”服务站点,为广大农牧民及时提供保险咨询、投保、理赔等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提高农险经办机构准入条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范恶性竞争和违规经营。四是提高自治区奶牛“两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羊布鲁氏菌病强制扑杀中央补贴标准,减轻基层政府扑杀工作难度。

(四)完善金融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政策支撑

1.正确定位政府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中的角色。政府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中具有引导、扶持和规范的作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三农”,满足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过程中金融需求者的资金需求;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在法律上,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金融市

场;强化政府激励引导作用,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将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贷款进行税收减免,来弥补金融机构在农村较高的经营成本。同时,政府对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扶持作用表现在扶持相关的金融机构以及完善农业生产补贴发放措施。

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等中介支持。在农地实现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前,农地可参照城市土地评估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标准。政府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评估专家研究制定出一套适合当地使用的土地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可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将要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为流转或抵押提供参考。

3.大力发展农业担保机构,突破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限制。由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法律政策不完善,可以让担保机构作为中介方,让农户或企业寻求担保公司作担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向银行贷款。目前内蒙古的担保机构虽然数量不少,但是针对农业的担保公司规模较小,政府可以引入其他社会资金增加其注册资本,扩大资金实力,扩大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资金需求的担保作用。

4.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信贷资金供给和激励机制。建立供给领先的信贷制度,增加信贷投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增加的存款投入到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过程之中。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情况相结合,

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财政存款成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存款来源。政府应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把财政性存款向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效果明显的机构倾斜,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力度。

5.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服务协作机制。建立农村金融协作机制,主导地方政府,主体是财政、税务、工商和金融机构等部门,范围是信贷合作、结算代理、信用信息交流等方面,目的是通过合作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方面,要强化与政府、业主的协调与沟通,了解业主需求,将金融产品介绍给企业和农户,指导企业强化财务管理,努力达到贷款条件,金融机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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