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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点 一定要看哦 后面还有口诀(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1
导读: 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登记时间: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登记时间: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办理税务。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多选)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④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 办理停业、歇业;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注销登记

(1)情形:注销——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2)办理时间:变更——30天;注销——15天(3)办理程序:变更——先工商后税务;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3、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务代理范围——涉税;建账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保全——冻结、扣押、查封;强制——扣缴、变卖、拍卖 ★★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财物也不再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2、法律责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2)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先议后诉:纳税人在纳税上不服税务机关的情形

或议后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罚款、保全、强制执行不服的情形

行政复议对象是上一级行政部门。但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只能向其本身。 (3)偷、逃、抗税★★

偷税——通过做假账来实现。偷税罪——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的情形。

逃税——不通过做假账,而是通过转移、隐匿资产来实现 抗税——暴力方式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 罚款(偷、逃:50%-5倍;抗税:1倍—5倍)

第 四 章 财政法规制度(重点考点)

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2、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还可以撤销地方政府,而全国人大只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审批权、决算的审批权。②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不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等。 2、地方政府:(1)决定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 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预算收入。★ 来源于: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铁道、电力建设、排污费);其他收入(罚没款、规费)。 2、预算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 …… 此处隐藏:35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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