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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6]1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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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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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评。

(一)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或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二)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5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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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并责令予以更换。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

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621327。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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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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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项目)

1-2.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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