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中石油32项制度
第十七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身触电及引发其它各类事故,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期间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对临时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四条 机动设备处的职责
(一) 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的总体临时施工用电方案;
(二) 负责组织对项目总体临时施工用电方案的技术措施审核、批准; (三) 负责协调从公用电网引接一次电源的送电工作。 第五条 工程部职责
(一) 负责组织项目总体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实施;
(二) 负责对总体临时用电系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管单位)的选择、管理、监督;
(三) 负责组织实施总体临时施工用电的相关变更事宜; (四) 负责从施工用电主网到装置临时用电接引作业票的会签。 第六条 生产和辅助单位职责
(一) 负责审查所辖承包商临时施工用电施工方案;
(二) 负责对所辖承包商的临时用电状况进行监督和日常检查; (三) 负责从装置到作业现场临时用电作业票的会签。 第七条 电管单位职责
(一) 负责对项目总体临时施工用电系统的全面管理和维护; (二) 负责参与生产和辅助单位对承包商临时施工用电方案的审查; (三) 负责对承包商临时施工用电的形式、部位的确认; (四) 负责实施对总体临时施工用电系统的变更实施; (五) 负责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 (六) 负责组织从公用电网引接一次电源的送电工作。
第八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负责参与关联项目承包商临时用电方案的审核; (二) 负责参与从装置到作业现场临时用电作业票的会签; (三) 负责对临时用电全过程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用电单位职责
(一) 负责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部审批;
(二) 负责组织对临时用电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削减风险措施;
(三)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 负责临时用施工用电系统的状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五) 负责对用电设备、设施的检测和日常安全检查;
(六) 负责严格执行和实施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七) 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申请、审核、审批,安全措施的提出和落实;
(八) 负责组织现场用电一次电源接引的临时用电作业票的会签及审批; (九) 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系统的日常维护; (十) 完成业主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节 作业票的办理
第十条 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十一条 一次电源接引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申请:
申请栏:临时用电单位施工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申请栏; 临时线路连接:电气工程师绘制临时线路连接简图,并编制临时用电载荷计算说明书,经工程部审核同意;
临时用电作业风险识别与削减措施: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现场HSE人员确认安全措施,措施提出或确认项画〇,未提出或未确认项画×;
会签栏:工程监理提出会签意见并签字、建设单位能源计量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会签意见并签字、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人提出会签意见并签字、电管单位负责人提出会签意见并签字;
审批栏:经各级部门会签同意后,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 电气作业单位施工作业负责人拿到审批通过的《临时用电作业票》后,至电管单位申请一次电源接引临时用电作业。
电管单位在确认《临时用电作业票》的有效性、要求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
进行断电操作、上锁,并派驻一名监护人,电气作业单位施工作业负责人方可进行一次电源接引,电气作业单位应遵守电管单位的相关电气作业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施工作业单位在完成临时用电作业后,应及时通报电管单位,电管单位应对临时用电施工作业单位的临时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送/停电等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一次电源接引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电管单位应对临时用电作业票回收封票。
第十三条 一次电源接引以下的临时用电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控制。 申请栏:临时用电单位施工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申请栏; 临时线路连接:电气工程师绘制临时线路连接简图;
临时用电作业风险识别与削减措施: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现场HSE人员确认安全措施,措施提出或确认项画〇,未提出或未确认项画×;
审批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
施工作业负责人在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开始执行临时电气作业。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负责人必须及时关闭临时用电作业票,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五天,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当临时用电作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申请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票”一式二联,电管单位(一次电源接引)/批准单位持第一联,施工作业单位持第二联,封票后的临时用电作业票,每月由电管单位(一次电源接引)/作业票审批单位负责整理并装订成册,保存期为一年。
第四节 临时用电设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全部采用TN-S接零系统、三级配电、五线制、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所有电缆线不得采用裸露导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接头包扎牢固可靠。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临时电源线中间应无接头、无破损。
第十九条 临时线穿越厂内交通道路及消防通道、临时线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穿越厂内主要交通干道不得低于6 米,穿越厂内次要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时不得低于5 米,穿越厂内铁路不得低于5.5 米。因条件
限制无法架空时,必须采取套管保护并加以固定的措施。
第二十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箱上锁、张贴安全警告标志、标示责任电工姓名及联系电话;安装位置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3 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保护值必须小于前级保护值,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四条 受限空间临时性照明的电压不得 …… 此处隐藏:28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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