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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煤矿安全管理红线(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4
导读: 61、水泵入水口、直径100mm以上排水管口、有落差的自流管子入水口未加装可靠防护篦子的; 62、矿用安全用品没有“MA”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 63、同杆架设多条低压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61、水泵入水口、直径100mm以上排水管口、有落差的自流管子入水口未加装可靠防护篦子的;

62、矿用安全用品没有“MA”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 63、同杆架设多条低压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6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打设不牢固未做好防护措施的;

六、通风专业:

65、采掘工作面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或停风不按规定撤人的;

66、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防突钻孔未按设计施工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未重新补打出现抽采空白带的;

68、不按防突措施、区域校检(区域验证)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的;69、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 的;

70、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71、瓦斯超限不撤人仍继续作业的;

7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者不执行限量原则“一风吹”的; 73、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74、单人进入老巷(或对密闭)检查的,两人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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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在打钻过程中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或着火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76、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继续进行作业的; 77、擅自修改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或故意堵塞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78、在处理井下高温点或火灾事故时没有专职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未对影响区域及时进行专人把口、设置警戒的;

七、爆破专业:

79、电雷管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发放不合格电雷管的;

80、爆破前未对(或采用发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或导通情况的; 81、爆破工未亲自装配起爆药卷或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明炮、放糊炮的,爆破工将发爆器或钥匙擅自交给他人的,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

82、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83、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分管爆破的科、队长及以上领导现场监督的;

84、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人员无全部撤至安全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

85、放炮前爆破工没有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的; 86、放出班炮的;

87、不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私自藏匿爆炸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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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测防治水:

88、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89、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疏放上部积水解除水害威胁,而顶水作业的;

90、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按设计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区域进行开、掘活动的;

91、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92、受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采取探查措施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而强行施工或报告弄虚作假的;

93、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的,探放水设计未经地测处批复组织施工的;

9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探放水工程未按“三专”要求进行施工的(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95、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96、无跟班队干或分管防治水工作副科级以上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探放老空水作业的;

97、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98、发现有透水征兆没有立即停产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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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管理:

9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0、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的; 10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102、跟班队干或班组长没有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的; 103、现场无跟班队干或班组长进行作业的;

104、布置现场具体工作时只安排生产任务,不提出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105、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6、未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107、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的; 108、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109、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重点

一、采煤专业:

1、矿井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巡查制度,发现巷道失修出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或禁止行人从危险区通过;

2、采煤工作面老塘冒落高度未达到梁头(或柱子2/3高),或悬顶面积超过10m2必须采取有效加固或强制放顶措施;

3、悬移支架工作面严禁超高使用、严禁空顶,保证支架足够的初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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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初次来压之前,要有支架防后倒、下倒措施,且要有防止采空区矸石冲击支架立柱措施;

4、采煤工作面支架操作手把必须加装防误操作装置,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复到零位,严禁在“有压”的状态下更换油管或阀组液压件; 5、悬移支架移架时应邻架操作,悬移支架操作前后5m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6、使用单体柱顶移液压支架(悬移支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严禁采用单体柱拉拔支架棚腿;

7、悬移支架工作面接近煤壁作业时必须采取护帮措施;

8、采煤工作面使用两部以上溜子时,溜子机头支护必须采取特殊支护,保证畅通;

9、抬棚打设时严禁不接顶、不迎山、不采取防倒措施;

10、在采煤机滚筒及摇臂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时,应选择顶板煤壁完好区域,并对煤壁做好防护措施,并切断采煤机电源,打开离合器,悬挂停电牌,安排专人监护,将工作面运输机进行闭锁; 11、采煤机割煤期间,滚筒前后5m范围内,前立柱与煤壁之间不准有人(采煤机司机按规定站位);

12、采煤工作面割煤机滚筒和溜子出现锚杆等杂物缠绕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13、人员不得进入(伸入)采空区观察或作业;

14、大倾角采煤工作面下巷溜子停运,工作面严禁采(放)煤,严禁端头进行扩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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