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冀办发〔2016〕5号)-印发稿(2)
走访、个别访谈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驻村真实情况,记好《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对村?两委?干部、离任干部、党员、致富能手、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人员必访。
(五)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组以县为单位每月召开一次驻村工作组组长例会,由定点挂职县领导组织。各驻村工作组可以采取分片联组方式召开工作情况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下步工作。
(六)督促查岗制度。各级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驻村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情况作为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无故脱岗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召回换人。
(七)联系群众制度。建立?1+5?联系制度。每名驻村干部在所驻村联系1名村?两委?干部、1名党员、1名群众代表、1名致富能人和1名生活困难群众,经常走家串户,同联系群众谈心交友,帮助办实事好事,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网上交流制度。通过互联网、微信、易信、QQ等,建立专门的驻村干部网络交流平台,利用网络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九)述职评议制度。驻村工作组结合年度考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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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述双评?,每年向派出单位进行述职,向所驻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述职,接受评议,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十)纪律约束制度。驻村干部吃住在村,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收受群众财物,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宴请,不准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派出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挪用帮扶资金。
第十八条 驻村干部不能按要求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召回: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合驻村工作,且经教育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驻村工作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驻村干部考核由所在县党委具体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精准脱贫成效和驻村工作表现。每年年底,由县委组织部门和扶贫工作部门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派出专门考核组逐村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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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驻村工作组和驻村干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撰写工作总结。
(二)述职测评。考核组组织召开所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听取驻村干部述职,参会人员根据驻村干部述职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驻村干部进行测评。第一书记同时向乡镇党委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个别谈话。考核组同派出单位、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驻村干部的评价意见。
(四)实地查看。考核组实地了解驻村干部实施的帮扶项目以及为村民群众所办的实事好事情况,听取党员、村民意见,查阅档案资料。
(五)确定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驻村工作组和驻村干部的考核等次,驻村工作组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驻村纪律执行较好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以县为单位,驻村干部的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该县选派驻村干部总数的40%,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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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年度任务目标、民主评议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和长期不在岗、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为不称职等次。对考核不称职的驻村干部,其驻村年限不作为干部基层工作经历计算。
省市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省级直接抽查贫困村总数的3%,市级核查10%。
第二十一条 对第一书记实行任期考核。任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县级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组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评为一般以下等次的,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账,跟踪了解,适时提出推荐建议。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特别是第一书记,应当优先提拔使用,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驻村干部总结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学习先进典型,宣传表扬优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和驻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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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在村期间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均保留在派出单位,享受派出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帮扶工作期满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每年为每个省派驻村工作组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其中第一书记可以直接支配2万元,按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定使用。市县可以参照省的做法,为本级驻村工作组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学习资料、学习用品购臵,住房、伙食、水电、取暖、网络通信补助,公务邮寄、县内交通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驻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派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还可参照所在地同类同职级(岗位等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助。乡镇和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享受年度休假待遇,由派出单位和驻村所属乡镇党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积极意义和相关政策,大力宣传驻村干部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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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到我省的驻村干部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组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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