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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30
导读: 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 ⑻钚础⒈9堋⒔

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有关制度管理。

第十条 统一设计印制财务会计资料。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村级报账表,代管办财务报表等各类表格,都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一条 统一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严禁使用收付、增减等方式记账。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村级收入统一集中管理。村级收入的范围包括:①村集体自有收入,“四荒”拍卖,入股分红收入,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分利。土地征用补偿,村集体山地退耕还林等一切权属集体所有的资源,财产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②公益事业建设而产生的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③国家及有关部门投入村级的强农惠农(除一卡通外)扶持及补助资金及所有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村级工作运转经费、救灾、救济、扶贫款等;④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⑤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切实规范资金拨付管理。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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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的各项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拨付方式,在拨付款时,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拨付。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一个笼子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账户,取消部门报账制。

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拨付各项目资金时,应将收款单位,资金性质,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等及时通知村账乡(镇)代管办。

第十四条 严格村自有资金管理。村级在取得发包、租赁、土地开发、资源拍卖(村分成金额)等一切自有收入及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时,必须在5日内存入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户头,并在存款后3日内将收据联及银行进账单一并交代管办记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抵扣。超过5日未按规定存入代管户头,视为截留、坐支行为,超过3个月未存入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报账环节管理。代管办在与村报账员结账时,应认真审核开支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清点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对于不合理和违规开支应拒绝报账。审核无异议后,接收所交票据,双方造好报账交接表一式三份,村报账员、代管办主任和记账会计各执一份。代管办采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不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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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有合同,验收审批表及决算书(单)做附件。

代管办对于未经会审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先行报账支付。

代管办每结一次账,应及时记账,并按季度向被代管单位及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强化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及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按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严格村级财务监督,村务活动一律零接待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白条”。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同时,依托现有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及“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优势,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每年要对30%以上的村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对重大项目、重点村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村账乡镇代管后产生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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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发改、民政、移民、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项目资金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跟踪核查、监督。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对大额资金应专项抽查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在村账乡(镇)代管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组织、监察、乡镇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追究的主体包括村、代管办、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九条 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行为,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1)村级不按规定上解收入、及时报账、进行财务公开、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套取国家资金,不按时开展财务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

(2)代管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村级收支票据、违规报账、结算、违背操作规程核算、越权审批支付、不及时记账、报送财务报表、私借、挪用代管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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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政府擅自将村代管资金抵扣、挪用、截留、坐支、巧立项目侵占村级所有资金等行为。

(4)县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农项目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和未履行资金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及资金使用跟踪检查、监督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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