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村账乡(镇)代管
第二条 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的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的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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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
第五条 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
1、编制。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的,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
2、经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
3、加强管理。县经管应根据村账乡(镇)代管的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好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制、票证管理、报表、岗位职责等系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章操作,规范运行。
4、业务培训。农经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县经管局每年至少要对乡镇代管办人员培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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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代管办每年至少要对村报账员、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乡两级财政应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村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每个乡(镇)场,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挂牌,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设立报账员。每个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
3、实行会审制度。村级的一切开支都必须经过会审后方可报账。会审小组成员由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报账员组成,会审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村级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牵头。财务会审时,报账员出示收支票据交于会审者审阅,经手人要对会审的票据做详细情况说明和解释,审查后对可报票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最后交审批人审批,签具审批意见和名字。会审结束后,由报账员填写收支明细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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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种支出费用报账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审批人要在表上签具意见和名字并加盖公章。
4、严禁违规票据报账。下列支出票据应不予报账,村监会应拒绝盖章:
①时间、经手人、内容、用途等要素不齐的; ②违背商议制度规定的;
③应取得或可以取得合法票据而以其他票据或自制票证代替的;
④有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不准开支的,如招待费等; ⑤违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规定要求的; ⑥开支真实但不合法的;
⑦开支票据超过会审时间一年以上的(基建项目除外); ⑧其他违法违规及违背财务制度规定的。 5、严格财务出支。
①村级财务开支额度在500元以下,必须要2名以上村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元至5000元的,要经全体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监会人员集体商议确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的大额项目支出属非文件规定的,须经党员、组长、村监会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的有文件规定的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程序操作。村级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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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在50000元以上的一律公开招标进行。工程结账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报账,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漏税收。
②村级工程项目在3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开招标。工程完工结算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税漏税。
6、实行财务公开。
①村级财务按照季度报账的原则报账(重大项目报账除外),村级财务报账后7日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同村报账员,对所报账财务在全村公布。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应当不定期及时公布。②公布所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负责出具,但必须真实有效。③村民有权利对公布的财务实行监督和举报。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两委成员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章 会计账户及核算管理
第七条 统一账簿设置。村账乡(镇)代管办,实行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乡(镇)代管办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四种账簿。分村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往来账户),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设现金日记账。
第八条 统一会计科目。村账乡(镇)代管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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