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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这表明,村民自治这朵政治文明之蓓蕾开始纳入了法制轨道,已经根植于中国大地,并与经济发展已经显示出良性互动,为乡村提供了初步的秩序化的环境。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明显感觉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

这表明,村民自治这朵政治文明之蓓蕾开始纳入了法制轨道,已经根植于中国大地,并与经济发展已经显示出良性互动,为乡村提供了初步的秩序化的环境。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明显感觉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轻了,产权关系模糊有所克服,社会交易成本下降,经济发展的速度自然提高了。它就像和煦的春风,带给人们一股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春天的气息。

(二)由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和当前民主政治的建设还有相当距离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四个民主”难落实。一方面,由于在这之前农村从未搞过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再加上广大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不是很了解,民主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更是严重缺乏,农民对于村民自治体现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基本理念,以及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还不是很清楚,使一些地方的民主选举常常受到家庭势力、民族势力和人们的亲疏关系的干扰,出现了在一个行政村谁的家族势力大,谁的亲戚朋友多谁就当选,哪个民族人数多,村委会的干部就由哪个民族的人来干的情况,致使民主选举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如在换届选举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拉票、贿选情况;另一方面,一些干部仍然视权力为己所有,不习惯也不愿意与广大村民分享权力,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虽然定了一些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了一些经济收支情况,但基本上还是走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其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不少地方实际上还是无论大事小事一概由村支部或党总支说了算,而体现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一个摆设,作为广大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只不过是村支书或总支书记的一个副手或者助手,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支部独揽,即村党支部把党的领导绝对化,村委主任不能独立行使职权;2、村委揽政,即部分村委会事事越权,“不让管”,而党支部无原则退缩,不愿管;3、两委争政,村支书和村委主任都想把权力完全集中到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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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难处理。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明确的界定,乡镇党委和村委会的关系由过去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可是在一些地方,一方面,由于一些乡镇党委和政府已经习惯了过去的领导角色,一时难以适应或者是根本就不愿意放弃原来在农村事务中的领导权,或者是还没找到在村民自治条件下的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对村委会工作基本上还是采取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方法,即行政命令和从头到脚的包办;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村经济还比较困难,再加上村委会干部普遍素质偏低,一时也无力独自解决农村各种复杂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他们仍然要依赖乡镇党委和政府,听命于乡镇党委和政府,使村民自治难地落实。如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指挥群众,劲头很大;指导服务,没有办法”。对于村民自治中出现问题,一些干部也错误地认为农民难管了,不听话了等。

其四、村规民约制定实施不规范 。在实践生活中,村规民约挑战国法的现象严重,已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工作,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目前村规民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家长制”严重。少数村规民约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而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几个人私下商量制定和修改出台,搞暗箱操作。即使有些村规民约在村民会议上宣读了一下,但也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结果使“村规民约”失去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而成了“个人”约“众”的手段。甚至有的“规约”没有对村干部自身方面的约束,成为少数干部的“护身符”,挫伤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二是“土规定”太多。有些村规民约明显太多,偏苛失适,经不起检验。如有的规定“姑娘招婿上门需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发生盗窃等案件不能私自报公安机关”等,诸如此类的条文规定不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抬头;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且容易酿成民事纠纷。三是重“罚”轻“教”现象严重。有的村规民约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如“不按时上缴,超时一天罚款10元”,“与人争吵罚款100元”等。有的村规民约共有20多条,罚款条文就占近20条。四是实施手段违法。有些村规民约实施中,村民委员会大都采取扣押物品的“抄家”措施,如对计划生育超生和逾期不交纳“两上缴”者,有的采取赶猪牵羊,有的扒粮拆房,有的甚至发生扣留人的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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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既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村内工作的开展,又阻碍了村民自治进程。

以上问题的存在,其立足点不是体现村民治理,而是治理村民;出发点不是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而是加固少数人集权,造成多数人民主架空;着力点不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而是偏离法制轨道,另搞一套,自造麻烦。已经影响到了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降低了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果,一定程度上还严重挫伤了农村干部和群众对村民自治的信心和期望,使村民自治这样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事业在不少地方成了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

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既有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的问题,又有人的观念和素质的问题,既有历史文化的原因,又有经济基础及其体制的原因。应当看到,实行村民自治任务还相当艰巨,把村民自治事业不断推向深入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现阶段,必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一)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根本,有了健全完善的制度,村民自治才有可靠的措施保证,监督、检查村民自治工作也有了标准。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目前,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健全选人、议事、管理、监督四项民主制度,一是由村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二是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保证村民参与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三是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村民参与村内日常事务的管理;四是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村民能够真正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使村民自治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方法,是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其目的在于,一是摸索和积累经验。因为实行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干部和群众都要有一个认识、熟悉和适应的过程。通过示范活动,可以摸索村民自治的办法和措施。二是树立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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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典型。通过示范活动,及时发现典型,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事实,使干部群众明白什么是村民自治,怎样实行村民自治。三是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引路、带动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使村民自治循序渐进,不断提高整体水平。但在开展示范活动中, …… 此处隐藏:25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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