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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8.对民族、山区的中小学教师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评选原则。实事求是、民主推荐、公平竞争、公开选拔。 (二)推荐。凡符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学

8.对民族、山区的中小学教师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评选原则。实事求是、民主推荐、公平竞争、公开选拔。

(二)推荐。凡符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充分考虑申报人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知名度,自下而上,逐级向各县(市、区)、州市教育局和主管部门推荐。

(三)考核。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由各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教师代表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进行考核。

(四)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通过网络和报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无异议者由省教育厅发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五条 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1.遵守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廉洁高效。

2.承担本学科(专业)的一线教学任务和教育科研任务,并结合教学研究活动,带头上好示范课。每学年至少在州市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或进行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不少于2次。

3.承担对本州市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每学年至少指导和培养3

名青年教师为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每学年应在州市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或论文评比等学术研究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成绩。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主动参加教育课程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推进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参与州市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县(市、区)级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每学年在州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

5.承担学科教师培训任务。在本人的教改教研课题基础上,开发地方教师培训课程及课程资源,并开展教师培训工作;或承担教师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课程,按有关要求完成教师培训任务。

(二)骨干教师职责

1.遵守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廉洁高效。

2.承担本学科(专业)的一线教学任务和教育科研任务,积极参与教育课程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推进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头上好研究课。每学年必须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上研究课或进行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不少于1次。

3.承担对本校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的帮带任务,每学年至少帮带2名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每学年应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学比赛或论文评比等学术研究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州市级科研课题并承担子课题或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课题1个及以上。每学年须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编制可供同行借鉴的教学案例2个以上。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一)云南省教育厅成立云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师范教育的副厅长担任组长,师范教育处、人事处、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民教处、德育处、教科院、电教馆、监察室、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负责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年度考核工作;学校负责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云南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届保持称号5年,实行动态管理。从第六年起,自动取消所获称号及相应待遇。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请参加新一届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

(三)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所在学校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学年建好管理档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复核,并填写考核鉴定。

(四)年度考核合格的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享受省级学科带头人科研资料津贴1500元,由所在单位发放;具有优先推荐

为特级教师资格;优先聘为当地教研部门的兼职教研员。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每人每年享受省级骨干教师科研资料津贴1000元,由所在单位发放;优先安排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进修,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考核,州市直属学校的教师由州市教育局负责考核;省直中小学校。考核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总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4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优秀。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州市、县(市、

区)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批准,取消其称号:

1.任期内有违纪行为,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任期内调出本省或调离教育教学、教研岗位的。 4.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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