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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现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

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现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83215896)。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情形: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转制、改制、改变用途、新建、扩建、加建、出租而补办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2、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修正使用年限而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按规定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补办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 一、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一)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转让的,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除住宅用地外,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 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2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改变土地用途

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因规划用途变更,政府同意改变用途但决定不收回土地的,用地单位才可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按以下情形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利用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无论是否有建筑物),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 公式: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无论是否有建筑物),具体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公式: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 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公式: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三、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仓储用地),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办理变更登记时或竣工验收时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规定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仍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补交)。原土地出让合同没

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现时的地块规划要点后,再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除电房、人防工程外),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租金的计算

(一)国有土地租赁(一级市场),年租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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