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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者信息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培训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等经费,依法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应当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当一并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登记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

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机会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章 人力资源市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高校毕业生市场的贯通,尽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求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共享,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

(二)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三)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中介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职业中介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改正。具体审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等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建立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

第七章 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加大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扶困助学力度,帮助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就业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发给见习生一定的生活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以内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失业人员特点实施再就业培训,失业

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 此处隐藏:23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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