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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法律意义(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有进行执业注册,属于非法行医。(二)天坛医院罗世祺专门著书立说,对包括良性畸胎瘤在内的生殖细胞瘤如何诊治,做了详尽的论述。比照患者的治疗过程:1、常规性的肿瘤标记物检测应考虑为绒癌或含有绒癌成分的混合

有进行执业注册,属于非法行医。(二)天坛医院罗世祺专门著书立说,对包括良性畸胎瘤在内的生殖细胞瘤如何诊治,做了详尽的论述。比照患者的治疗过程:1、常规性的肿瘤标记物检测应考虑为绒癌或含有绒癌成分的混合性生殖细胞瘤,而天坛医院的病历中无此项检查结果。说明要么此项检查没做,要么该病历被销毁或隐匿。2、天坛医院并没有对患者进行脑脊液细胞学检查,试验性放疗,又称“诊断性放疗”,生殖细胞癌对放射线有极高的敏感性。而天坛医院对刘匡宁进行的不是诊断性放疗,是直接使用大剂量“X”刀的治疗。3、刘匡宁所患肿瘤是严格禁忌“X”刀放疗的。《现代良性病放射治疗学》中明确表述:“当视路与肿瘤紧密关联,首选‘刀’会造成病人的终身双目失明”。北京两家医院对被上诉人进行的“X”刀的大剂量的放射治疗,是造成被上诉人刘匡宁双目失明的直接原因。(三)北京两家医院称“因郑大一附院病历存在问题而造成中华医学会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应由郑大一附院承担全责”,这种说法不能成为天坛、普仁医院不承担责任的借口。因为北京两家医院的病历同样存在着篡改现象。且北京两家医院还存在着明显的非法行医的行为,这是明文规定不能进行鉴定的情形之一。(四)天坛和普仁医院签署违法合作协议,被上诉人成了他们追逐利益的牺牲品。1、两家医院在放疗方面的合作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之上的,属于超范围的违法合作经营。2、该协议签署之日期是2002年9月,而被上诉人接受治疗时,连个协议也没有。3、正是因为追逐利益使放疗医生邱晓光为了留住病人,拉长住院时间和加多放射治疗次数与剂量,不惜违反常规,直接用大剂量的“X”刀方式进行放疗。(五)北京两家医院在上诉状中提出,不认可被上诉人目前一级伤残的现状,他们只认可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所确定的五级伤残。这个上诉理由是自相矛盾的。北京两家医院一方面不认可河南省、市两次鉴定结论,一方面又断章取义的从中选取自认为有利的部分结论,说明北京两家医院纯粹是在逃避责任。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 “刘匡宁”、住院号为“555249”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续页》第1页第10行的“两侧瞳孔等大圆,直径?3”内容字迹中的“5”字是由“3”字添加改写而成;2、第1页第10行的“对光反射不灵敏”内容字迹中的“不”字无涂改,是代住院医师书写之后再添加改而成;3、第2页第3行的“对光反射差” 内容字迹中的“不”字无涂改痕迹,是在原写字迹上添加改而成;4、第2页第9行的“双侧瞳孔等大圆3.?3” 内容字迹中的“3”字无涂改痕迹,是利用原写字迹“2”字添加改而成;5、第2页第9行的“对光反射迟钝” 内容字迹中的“迟钝”二字部位有明显的擦刮痕迹,擦刮前字迹可能为“灵敏”二字。

郑大一附院认为,天坛、普仁两家医院在原审时,仅针对病历的涂改和病历的真假提出异议,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中华医学会的通知中,对郑大一附院病历的涂改行为只用了“修改”一词,对病历内容是否真实没有进行鉴定。

天坛、普仁两家医院的代理人为支持其观点,提供的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放射治疗学继续教育推荐教材《放射治疗损伤》(四)视神经一节主要载明,美国Florida医学院观察分析131例患者(215视神经)的研究结果表明,放射性视神经(RON)与总照射剂量的关系:总剂量≥60Gy的5、10、15年发病率分别为13%、16%、27%。根据治疗后10年的年剂量-反应曲线可见,总剂量54.9%GY以下无视神经病的发生,55~64.9Gy剂量组,放射性视神经发

病率为25%,65~74.9Gy剂量组的发病率为35%。总剂量≥60Gy时,放射性视神经发病率与放疗方案的分次照射剂量有关,1.9Gy/次时发病率为40%。?放射性视神经发病率近年升高是作为立体定向放射手术(SRS)的并发症。视神经比其它颅神经对放射线更敏感,单次剂量≥700cGy可引起视神经部分脱髓鞘,从而导致失明。Tishler等回顾性分析62例SRS的三维治疗计划、精确计算视神经和视交叉的受照剂量在8Gy以下的患者中,无一例出现视神经损伤。临床还发现海绵窦区SRS治疗的最大剂量达40Gy时,极少出现严重的视神经损伤。??视神经损伤病的初始症状通常表现为视野缺损、无痛突发的单眼视力伤逝也可继发于短暂的发作性视力模糊,也可合并眼眶周围和眶后疼痛。球后部视神经的眼底检查可无异常发现,最终的结果为视神经萎缩。视神经的外形取决于接受高剂量照射的部分,由轻到重表现为正常或轻度苍白,局部缺血,血管增大弯曲、水肿,视乳头周围渗出、出血,视网膜下积液或棉花点状改变。前者继发于眼眶后部或视交叉的照射;后者是眼和球内直接照射的结果,亦即,继发于局部近距离治疗或外照射脉络膜肿瘤。在数周至数月内,随着出血和渗出的消退,视神经盘肿胀消失,继而视神经盘苍白。2006年中国临床神经科学第14卷第五期刊登题为《脑积水分流术后并发视神经损害的分析》一文中主要载明的临床资料为:“术后发生视力下降8例中,男5例,女3例。平均年龄34岁,2周后1例(例7)单侧视力进行性下降至失明,其余均恢复到术前视力水平”。

刘匡宁针对天坛、普仁两家医院的上诉观点反驳认为:一、2002年8月1日,患者入住天坛医院合资病房不到16小时,被医生隋大立安排到天坛医院管理的普仁医院放疗科进行放疗,但没有办理包括放疗目的、计划等转科治疗手续。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六)款规定,造成治疗上相互脱节,为以后的错误治疗、错误诊断埋下隐患。二、普仁医院放疗科实为天坛医院管理的一个诊疗科室。2008年8月1日至8月16日,在普仁医院放疗科坐诊的天坛医院邱晓光对患者按畸胎瘤进行“X”刀35格瑞的放疗,患者在一个多月后,核磁片显示畸胎瘤体膨胀了一倍,而且脑水肿也十分严重。后患者双目逐渐失明。经查《神经外科学》和《诊疗护理规范》,畸胎瘤不属于放射治疗的适应症。《现代良性病放射治疗学》颅内疾病诊断与治疗原则载明:⑴诊断时应细致,认真把握每一个环节,并彼此连贯综合分析。临床上也曾有把良性肿瘤与恶性肿瘤混淆不清,发生误诊误治的教训。错误诊断造成错误治疗,其后患无穷。⑵对鞍上视神经交叉的距离大于5毫米,视交叉受量小于9格瑞。⑶当视路与肿瘤紧密关联,首选“刀”会造成病人终身双目失明。经手术减压,使视神经远离靶灶g\之后,治疗才有安全保证。该治疗过程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对本应首选手术治疗的畸胎瘤,错误选择“X刀”,并且放疗剂量超过视神经受量的四倍,造成患者双目失明。这种错误治疗还造成患者瘤体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膨胀一倍,致使肿瘤急剧压迫脑神经,严重影响了患者的视力、记忆力及思维等多种脑功能。三、2008年8月4日早上,也就是患者进行了三次放疗后,患者突然抽搐昏迷。病房给患者下了病危通知书。同时,天坛医院九区一名神经外科医生参加了抢救,这名医生明确告知患者家属“这是畸胎瘤,告诉邱晓光不要再照了,危险,赶快去手术”,事后查明,病历上并没有这些详细的抢救记录,当天下午赶到医院的邱晓光医师仍固持己见地延续错误的放射治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规定:“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

录抢救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医院违反了以上规定。邱晓光没有看到参加抢救医生的正确意见,仍实施错误的治疗 …… 此处隐藏:49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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