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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精(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戴长林说,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戴长林说,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意见》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戴长林指出,2019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不仅要内容真实可靠,取证的过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戴长林解释说,如果确定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采信。为此,《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此外,《意见》还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记录也可能有误,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不会有误。戴长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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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在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的、讯问完有剪接和删改的,以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情形下,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多管齐下,解决证人出庭难题。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本次改革重点的重点之一。《意见》指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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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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