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4)
3、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加分受限0.5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且完成目标值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4、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年度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2、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加0.1-1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7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6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
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
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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