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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0
导读: 二维条码的软件、硬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公文外出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同

二维条码的软件、硬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公文外出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同意或者经发文机关授权的公文管理机关同意。

发现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印发传达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公开发布党政机关的公文,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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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定期清理。对修订的公文,应当及时重新发布;对撤销和废止的公文,应当及时公布公文目录。

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文件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确保不挂失、不漏销、不错销、不泄密。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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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湖南省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9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和2001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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