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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煤矿三违鉴定(修改)(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0
导读: “三违”认定标准 25、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 26、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的或者编制但没有经相关责任领导签字施工; 2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违”认定标准

25、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

26、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的或者编制但没有经相关责任领导签字施工;

2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或用物探代替钻探;

28、地质补勘、水文补勘、地面物探等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作业,敷衍了事。

其 它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对事故案例不清楚; 2、现场操作未执行手指口述;

3、大矸上皮带后,超出50m未闭锁进行处理; 4、采煤工作面放煤滞后机组超过30个支架; 5、采掘工作面的液管、水管崩裂后不及时处理; 6、现场有人作业安检员在异地坐着休息; 7、一般人员井下睡觉; 8、下井未按规定打卡; 9、井下躺着休息;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0、一般人员无证、拒绝查证、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11、用冲洗的方式处理转载点堆煤; 12、采掘工作面出现长流水拒绝处理; 13、破大块炭时,将腿脚放在悬空大块下面; 14、采掘工作面未生产,未设专人看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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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15、井下非采掘头面高空2米以上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坠落措施; 16、井下搭架作业不符合规定;

17、井下人员运输长件物料未同肩抬、扛;

18、特种作业人员如:风机司机、乳化液泵、绞车、电瓶车、刮板溜子、转载机、皮带司机等未持证上岗;

19、入井穿化纤衣服;

20、对入井人员不检身或入井拒绝接受检身; 21、乘坐人车、猴车等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2、各级上岗人员班中脱岗、串岗; 23、工作面生产时安检员在开工护照以外; 24、下井人员不戴帽或戴帽不系帽带; 25、下井人员未扎袖口; 26、下井戴电子表; 27、井下作业区域内关灯。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8、安检员、瓦检员井下睡觉; 29、干部违章指挥; 30、井下拆卸矿灯; 31、跟班干部脱岗、睡觉;

32、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安检员脱岗; 33、井下各类工程无措施施工;

34、采煤工作面放煤工不足(每班至少3人)组织生产的(放煤工必须是专职);

35、采煤工作面连续三个支架架后全煤,而后溜已被提前拉过的(本违章事实经当班安检员或班长、验收员、跟班干部确认后,可以报拉后溜人员,找不到拉溜人员时可由当班班长或跟班干部提供)。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杜绝违章 - 20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36、井下打架; 37、酒后下井;

38、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 39、安检员班中脱岗; 40、放炮警戒人员脱岗; 41、偷拿火工品;

4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 43、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 44、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 45、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6、高压风、水、液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 47、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象; 48、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或私自处理的。

地 面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推煤机、铲车司机煤山作业未带有效通讯工具者;进入地沟、暗井内作业未设专人看护;

2、地面烧焊时,氧气、乙炔瓶相距不足5m; 3、危化品未按规定进行分装分运; 4、进入高空作业场所未戴安全帽;

5、对个体防护有要求的岗位人员未按定进行个体防护。 6、开工未挂牌者、提前摘牌; 7、上班迟到、早退; 8、危险区域一人作业;

9、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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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0、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m未戴安全帽; 11、2m 以上高空作业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2、推煤机无措施跨越煤仓或溜煤眼上口; 13、副井口用非防爆拖矿车; 14、地面轨道运输过程中前顶后拖; 15、戴手套操作台钻;

16、厂内无证驾驶机动车(私家小汽车、摩托车除外)、电瓶车等; 17、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18、一般岗位人员酒后上岗。

19、零星工程未办理零星工程责任书施工的; 20、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1、可运转的设备未按规定闭锁,进入波及范围内作业; 22、强行通过起吊重物危险区的;

23、在禁火区内无措施使用电炉和电、氧焊者及抽烟;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 25、供暖期间,未停气进地沟;

26、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酒后上岗;

27、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脱岗睡觉;

28、地面通勤车超员、超速驾驶。 29、欧打、辱骂、威胁管理人员。 30、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杜绝违章 - 22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第二章 “三违”处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下面简称三违),进一步细化“三违”管理,将“三违”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时,根据“三违”种类、性质、内容、后果程度将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轻微“三违”: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者警告或50-100元的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警告并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对跟班矿长和业务主管矿长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坚持先警告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一般“三违”: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者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警告并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对跟班矿长和业务主管矿长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三违”现象,责令停班3-5天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重“三违”: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者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降级或撤职,并给予500-800元的罚款;对跟班矿长和业务主管矿长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董事长和矿长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对性质恶劣的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三违”现象,责令停班5-10天的学习教育、反思,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将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撤职处分,对分管矿长和跟班矿长降级处分。对屡纠屡犯的“三违”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严重“三违”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煤矿要建立“三违”管理档案,时刻对“三违”情况进行摸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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