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 郑功成(2)
2、社会救助通常被认为是政府对国民应尽的责任,是低于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国民应该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救助方与接受救助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而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则多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3、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成员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
4、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帮助贫困人群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其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的要求。 5、社会救助需要救助者依法自愿提出申请,经救济机构调查并批准后方可获得救助。 社会救助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社会救助是最先形成的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形式,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均是在原来社会救助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起来的。
2、社会救助是保证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社会保险的特点: 1、预防性。 2、补偿性。 3、储蓄性。 4、责任分担。 5、互助共济。 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6、死亡抚恤,亦称遗属保险。 7、残障保险。 8、护理保险。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改善与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子系统。 中国的社会福利子系统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老年人福利。 2、残疾人福利。 3、妇女儿童福利。
4、其他福利,如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以及其他各项公共福利事业。 社会福利的特点: 1、保障对象全员化。 2、保障项目广泛化。 3、资金来源多渠道。 4、保障水平弹性化。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是以现役军人为保障对象的一个综合性保障系统。 五、补充保障 (一)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一种民办社会救助事业,它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各界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为组织基础,以大众参与为发展基础。 (二)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在城乡一定层次的社区内以全体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特殊群体为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福利性服务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 社区服务的特点: 1、自主性。 2、社会性。 3、多样性。 (三)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职业福利或机构福利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四)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人与投险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自己特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当约定风险或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
(五)家庭保障
家庭保障,是指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内容在内的生活保障机制。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主要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模式
社会保险型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以劳动者为核心。 2、责任分担。
3、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 4、互助共济。
5、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德国、美国和日本。 二、福利国家模式
福利国家模式及其所推行政策的主要特征: 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 2、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 3、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 4、法制健全。 5、充分就业。
福利国家模式的代表:英国和瑞典。 三、强制储蓄型模式 强制性储蓄型模式的特点: 1、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 2、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3、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4、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障。 5、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 强制储蓄型模式的代表:新加坡。 四、国家保险型模式
国家保险型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民,因而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保险型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国家保险型模式的主要特征有:
1、国家通过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2、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 3、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社会保障立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障管理属于有别于生产管理的社会政策管理。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
社会保障法制化的价值包括两种:
1、内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固有的价值。可以作如下解析:
(1)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2)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具有的相对于其他社会目标来说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可以作如下解析:
(1)法律对权利能够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2)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有序地运行。 二、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的意义:
它能够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使其得到贯彻落实,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或方案的制定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能够监控和纠察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实质上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安全性。 2、强制性。 3、普遍性。 4、平等性。 5、鼓励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形式及内容 (一)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1、人权保障原则。 2、公平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4、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二)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 6、法律解释。 7、条约与规定。 (三)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 …… 此处隐藏:15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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