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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医院能否抵押的复函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5
导读: 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 建法函[2010]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个人权属的幼儿园等房地产能否办理抵押登记的请示》(粤建房函[2009)347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

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

建法函[2010]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个人权属的幼儿园等房地产能否办理抵押登记的请示》(粤建房函[2009)347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转发你厅,请遵照执行。 附件:1.《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 2.《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建法函[2009]264号)

2010年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

法工办发[2009]2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建法函[2009]264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同意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就该条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

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就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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