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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4
导读: 关设计问题。对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渠道及管道工程成立巡回设代组,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

关设计问题。对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渠道及管道工程成立巡回设代组,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设计单位应对因设计图纸问题而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如确需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且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第三十五条 中间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对其采购的中间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本工程要求施工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其中重点工程项目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及质监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1999年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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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质量事故的类别按附录1所示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质量事故处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或虽上报但未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的;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而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方法掩饰处理的;

(三)有意歪曲事实,伪造事故现场和记录,降低事故等级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可书面提请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本项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仲裁。

第四十条 本项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争端具有最后裁决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程的地方配套项目建设,可由各项目法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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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质 量 事 故 分 类

质量事故按严重性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类,划分标准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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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注:1、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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