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全部答案(2)
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偏轻、打击不力。
(3)刑讯逼供的危害表现在:侵犯人权,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容易酿成错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4)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包括: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手段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赋予律师讯问到场权,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的区别。
英美法上证明责任概念有两个含义,一个叫证明负担,也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另一个叫举证负担,也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举证负担实质是通过法官的负担,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第一次负担;证明负担是当事人通过陪审团的负担,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第一次负担。
(3)举证负担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问题,证明负担解决的是证据的事实问题。 (4)举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力较低,而证明负担所要求的证明力较高。 (5)举证负担所针对的对象是适用法律的法官,证明负担所针对的对象是认定事实的法官(陪审团)。
(6)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它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证明负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它是承担败诉危险的负担。
(7)举证负担是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的,证明负担是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的。 4、证据裁判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2)证据裁判原则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可以防止法官做出裁判时的恣意擅断。
(3)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包括:一是据以做出裁判的证据的资格;二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三是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
(4)我国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5、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这是法定规则制度的最主要的特点,根据当前的法理和现存的理论,各种证据被划分为完善的,不完善的或完全的、不完全的。例如:两个善意证人在宣誓后提供的证据是完全证据,一个证人证言则是不完全证据。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成,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据规定证据制度认为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为完全或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的证人证言为半个证据,例如,书证只有是公文书,原本才具有较大的证明力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刑讯逼供是纠问式诉讼和法立制度的重要特征,被告人自白是所有证据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
(4)封建等级特权盛行在性别或地位不同的证人证言发生矛盾时,男人的证言优于女人的证言,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显贵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
(5)法律对证言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没有主观能动性,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机械计算证明力或者将几个不完善的证明相加形成一个完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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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人的权利。
(1)客观充分的提供证言的权利。执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能够充分客观的提供证言。 (2)人身安全受到切实保障的权利。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切实的措施保障证人不遭受打击报复。 (3)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4)知晓与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有关情况的权利。
(5)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
7、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1)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 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可能性。 8、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1)审查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可采性以相关性为前提,凡是可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相关性
(2)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首先审查证人是否知晓案件情况,其次审查证人是否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最后审查证人是否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亲戚、朋友、恩怨、恋爱、同事关系
(4)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判断证人证言是其耳闻目睹还是听别人讲述,证人是否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威胁逼迫或者当事人的收买 (5)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具体情况;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等影响,证人记忆力的影响,证人表达能力的影响
(6)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猜测性,辩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审查判断年幼证人的证言时,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审查应注意有无夸大事实或者用成人的口气说话等 9、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独任审判员合审庭的审判员陪审员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才能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后果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而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事实陈述。因为身份关系条件不是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死人利益,更涉及一些相关人员的利益,甚至影响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A当事人提出B必须是不利的事实而不是有利的事实 10、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措施。
(1)自由心证原则并非容许法官恣意判断,而是要求法官作出合理的心证。为使法官形成合理的心证,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制约法官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约措施。
(2)法官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司法独立、法官资格限制的等。
(3)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证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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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回避制度、补强证据规则、要求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或基础应当是调查证据的全部结果及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对重大案件的判断采用复数主体制度、证明标准的等。
(4)心证形成后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判决理由制度、事后审查制度(上诉或者再审)等。
11、司法认知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1)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司法认知的特征:主体限于法院;客体是特定的事实;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结果。 (3)司法认知的效 …… 此处隐藏:52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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