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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2
导读: 天的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的平均值,即:24h的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值。 (2)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 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为连续测量2天,每

天的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的平均值,即:24h的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值。

(2)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

线性误差、相关系数、准确度、重现性、响应时间验收校准频次为连续测量2天,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重复测定3次。计算2天共12次的平均值。

7.2.4标准物质的加入方法

(1)固定污染源排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气体,校准验收时,要求标准气体从采样枪进入,经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全程,到仪器检测器,全程序校准验收检测。

(2)固定污染源排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以上水环境标准样品,校准验收时,采用标准加入法,即:以原水样为基体,在原水样中分别加入三种不同的标准溶液,与原水样构成4点标准曲线。即:标0、标1、标2、标3。其中标0为原水样的实际浓度值。

7.2.5有效数值修约

(1)按在线仪器表头显示的数字位数确定有效数值的位数。 (2)数值的修约规则按GB8170的要求。

7.2.6校准

经采用国家标准物质进行验收检测得到的参数或标准值,通过仪器的校准系统, 对仪器进行校准输入。

7.3验收校准步骤

7.3.1检查仪器的安装位置与国标的相符性;

7.3.2检查仪器的功能、系统设定指标与国标的相符性; 7.3.3检查仪器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与国标的相符性;

7.3.4采用国家标准物质对仪器各项指标、参数进行检测验收;

7.3.5根据检测验收得到的各项指标、参数的标准值、系数对仪器进行修正、校准;

7.3.6数据采集、处理和通讯技术验收,应符合4.5的要求; 7.3.7编制验收校准报告。 8.验收、校准的管理要求

8.1实施校准的单位必须是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定机构,校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8.2实施验收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资质,并经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认可。

8.3实施校准、验收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员证和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资格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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