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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公室工作计划(共11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2
导读: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 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 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 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

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

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 务、物价等有关部门。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

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

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 谐发展。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

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 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

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 示。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

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

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

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 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

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

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

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 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 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篇九:办园条件2-2幼儿园美工室活动计划 中心幼儿园美工室活动计划

篇十: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说明书88888 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 岷县教育体 …… 此处隐藏:212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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