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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资源概况(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31
导读: 可能很大。 4.2.3.2 马来西亚矿产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社会政治较稳定、经济发展健康、法律制度较健全,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具有较好的矿业投资环境。马来西亚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

可能很大。

4.2.3.2 马来西亚矿产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社会政治较稳定、经济发展健康、法律制度较健全,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具有较好的矿业投资环境。马来西亚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 30%的股份,但涉及矿产品开采加工的项目,外商可以独资。在决定所有权比例时,需要考虑投资的级别、项目中的技术和风险因素、马来西亚本国是否有该矿产品勘探、开采和加工方面的专家等因素。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土著马来人拥有一定的资产,经常要求外资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并要求职员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除了资产限制以外在各方面均享有国民待遇。

马来西亚政府对经济贸易事务的管理是公开的。在税收方面,马来西亚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公司税的税率是30%。

马来西亚社会基本上是充分就业的。马来西亚现在已不再提倡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财政鼓励政策只给予高附加值项目,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海外。马来西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政府不鼓励罢工,而提倡通过谈判或由工业法庭仲裁来解决纠纷。劳资纠纷一旦提交到工业法庭处理,劳资双方都不许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州政府负责本州矿权的管理,州政府设有矿产资源委员会,具体负责矿权的审批。各州政府都设有一站式管理中心,中心设在土地和矿山领导办公室,负责矿产勘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租约及延期申请办理工作。中心拥有关于矿地产的全部信息,包括是否已经审批和目前的执行情况。全部矿权的申请需要得到州矿产资源委员会的审批。

4.2.4 哈萨克斯坦

4.2.4.1 哈萨克斯坦稀土资源状况

根据目前了解的信息,哈萨克斯坦的稀土资源可能主要是从铀矿中提取,哈萨克斯坦铀资源丰富,其矿藏储量占全球的25%,居世界第二位,铀矿主要集中在哈南部楚河-萨雷苏河铀矿区、锡尔河铀矿区和北部

铀矿区。该国还有大量前苏联时代留下的铀矿残渣,预计可回收稀土的数量会非常可观。

哈萨克斯坦的稀土资源一直被韩国独享,2010年日本开始加紧了与该国在稀土开发方面的合作。日本住友商事和东芝集团已分别与哈萨克斯坦国营原子能公司Kazatomprom成立合资企业,从事从铀矿中抽取稀土资源的商业活动。近期又有消息透露,哈萨克斯坦Kazatomprom公司拟与俄罗斯ARMZ公司(俄罗斯核能国家集团子公司,主要从事铀矿开采)投资5亿美元开采稀土。

哈萨克斯坦的伊尔特斯克化学冶金工厂曾是前苏联最大的轻稀土冶炼厂,其生产稀土的原料是俄罗斯科拉半岛洛伏谢尔斯克采选公司回收的轻稀土为主的铈铌钙钛矿精矿。该公司目前状况不清楚。 4.2.4.2 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环境

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整体较好,与原苏联的其他共和国相比,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较好,该国目前正在积极努力加入WTO,相对中亚其他国家,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在其宪法和其他规范法规中,对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资也作了各种保证。尤其是矿业法律,该国对待外资的进入,除涉及国家战略资源外,均较为宽松。在我国陆上周边国家中,目前只有哈萨克斯坦的矿业投资环境尚被国际矿业界看好;在整个亚太地区,哈萨克斯坦是国际矿业界最感兴趣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中哈两国关系较好,双方已签订互相保护投资的双连协议,内容涉及税收、能源、地质矿产合作等。

哈萨克斯坦的矿业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矿业权的获得实行以合同为主的单轨制,投资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矿产勘查、勘探和开采的各项活动,同时哈国对矿业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减少,拓展了受让地下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对许可证发放机关的拒绝批准权做出了限制;最后,承诺一般不进行国有化,对国有化和征收和补偿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等规定都有力地保障了投资者权益。在税费方面,2009年实施的新税法虽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税收方面的享有的大部分优惠,企业所得税大幅度降低,到2010年已下降为17.5%,并逐年下降,在其他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税费负担,此外,投资者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证,可以自由汇往国外。但哈萨克斯坦的矿产资源法增设了“国家优先权”和“集权”的规定,对矿业投资企业的产品交易、股权转让等做出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

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哈萨克斯坦劳动力成本较高,并且对使用外国劳动力执行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定,它以配额形式限制外国劳动力的进入。

4.2.5 蒙古

4.2.5.1 蒙古稀土资源状况

蒙古国拥有丰富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也具备一定的稀土储量。在蒙古中央省巴彦查干县Sondiin Am有若干稀土矿区,今年年初蒙古矿业公司年初拟通过收购Vangyunshing LLC,获得该矿区的采矿权;在蒙古阿尔泰地区发现有碱性岩型稀土矿,尚未开采;在砂锡矿丰富的乌兰巴托也已发现稀土矿点几十处,是较有前景的矿产;位于蒙古东戈壁省境内的稀土碳酸盐岩矿,预测在探测的碳酸盐岩矿体内大约有40000吨REO,另外还有60000吨REO为可能的资源;此外,在蒙古国东南的苏赫巴托尔省境内阿林·努尔铜钼矿、蒙古西部科布多省米彦嘎德县境内的哈勒赞·布热格泰矿也发现有稀土元素,但经济意义不大。

近年来,日、韩、美国等国正在谋求开发蒙古国稀土矿产资源,日本尤为积极,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在谋求蒙古的稀土资源。从蒙古方面来说,最希望与遵守法律法规、实力雄厚、能给该国带来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大公司合作。

4.2.5.2 蒙古矿产投资环境

蒙古政局总体稳定,经济保持良好增长势头,蒙古经济以畜牧业和采矿业为主,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开发利用本国矿产资源,蒙古也出台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税收减免的优惠条件。在环保方面,矿产投资方要向主管机关提交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在没有取得有关环保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要求对投资者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为确保许可证持有者完全履行在环保方面承诺的义务,要求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50%的资金作为抵押金,实行环保抵押金制度。

目前蒙古矿产资源开发离不开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因此该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整体上是友好的,特别是在改善经营环境方面,政府

规范了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避免许可证的囤积、炒作、欺诈行为。但蒙古政府也在逐步提高对国内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并改变项目的利润分配方式,这导致外国投资者面临更高的政府干预风险。进入2010年,蒙古矿业政策风险再次因为政府提出的暂时停止办理许可证的措施迅速上升,而蒙古新矿业法迟迟未能确定也造成目前投资者对蒙古矿产市场持观望态度。

在蒙古投资的不利因素主要有:1、蒙古基础设施比较差、交通运输跟不上;2、蒙古人口稀少,有专业技能的劳动力供应不足;3、企业运营成本加大,在蒙古,从事矿业活动需要支付所得税和权利金,此外还需要缴纳许可证费、与面积有关的租费、租约终止费、土地所有人补偿费和土地恢复费等。开采黄金还需缴纳销售税等;2006年新矿产法出台后在蒙古进行矿产勘探和开发的成本大幅度提高,如权利金由原来的2.5%调高到了5%;4、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增加了投资的风险,近年来,蒙古涌现了一批资源保护的社会运动团体,他们批评政府吸引外商投资导致矿产资源流失,在蒙古社会中要求政府修改矿业法的呼声很高,要求在一些重要规定上做较 …… 此处隐藏:31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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