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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8
导读: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具体抽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0%。对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期间至少抽查一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八条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在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

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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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情况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分析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树为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鼓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结果、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以及公示公布等均应通过本系统运行。每年一季度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填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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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本地区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以及考核结果。

交通运输部于每年二季度对外公布上一年度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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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

指导性标准

一、总则

(一)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确保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本标准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在不改变相对权重的前提下,可对不带“*”的考核内容适当增减或细化。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体例,结合本地区职责分工和考核要求,制定其他技术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以及自查自评、考核评价。公路工程中交安、机电、绿化、房建等合同段以及水运工程中的道路、堆场、房建等合同段可参照本标准,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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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 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平安工地建设,在合同段开工后、交工验收前,每月应当按照本标准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自评结果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开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向监理、建设单位申报。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应当按照本标准对项目全部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我评价。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对审核记录及结论负责,同时将审核结果报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按照本标准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

(三)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结合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每年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具体抽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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