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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林规发【2010】266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4-25
导读: 回国丛吐回四 a J J J r l M 丛 内厉出尔 陆明也戊 胧回 b乡 W }碰忡地而内f A 口讥民廿早 号 用制制即华安 u A 占 品 aaAEt于 林规发[ 2010 J 266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

回国丛吐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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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规发[

2010 J 266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

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

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二 0-0年十月二十六日

-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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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 )

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固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

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O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

的泥草房、板力口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C、 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 30年的

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第四条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

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

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

为 5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

-3一

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

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其中中央补助每户 10000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 10000元。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

料解决。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

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O市、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收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第七条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

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 O项目实施中,以整场

推进为主,首先解决困难林场、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地方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质量。-4一

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

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方案的审批。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危旧房改造省级年度建设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

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年度建设方案。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转

发下达投资明细计划 O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5一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

展改革等部门将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

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

目实施负全责。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同

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要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

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门,依据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级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统筹平衡,联合下达各省危旧房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O第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

部门,依据中央投资计划、省级年度建设方案、林场自有(筹)资

金、职工出资落实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O

-6一

第十八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严格按

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

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

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有关部门将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O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

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

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以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二十条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由林场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 …… 此处隐藏:32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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