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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4
导读: 模拟法庭的庭审笔录,也可以当做剧本使用,我们老师当时对这个可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的! 庭审笔录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

模拟法庭的庭审笔录,也可以当做剧本使用,我们老师当时对这个可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的!

庭审笔录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木洪: 张木洪,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木洪:2011年10月14日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新宇:张新宇,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新宇:2011年10月14日收到。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木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

模拟法庭的庭审笔录,也可以当做剧本使用,我们老师当时对这个可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的!

人张新宇故意伤害案。本庭由审判员郑麟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秋彤担任法庭记录;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派检察员应舒怡、杨玉立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木洪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珏出庭为被告人张木洪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新宇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秋萍出庭为被告人张新宇辩护。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鉴定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张木洪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清楚了吗?

张新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木洪: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新宇: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否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起诉书

福检刑诉字[2011]第633号

被告人张木洪,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2011年8月12日因本案被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被告人张新宇,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2011年8月

模拟法庭的庭审笔录,也可以当做剧本使用,我们老师当时对这个可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的!

12日因本案被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洪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新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于2011年9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9月 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竞的近亲属、被害人章剑飞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辩护人郑珏、章秋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木洪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竞拦住,张竞以借钱为由向张木洪所要钱财,张木洪拒绝借钱,张竞即以动武相威吓,张木洪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叶兴荣等人旁观,张竞敲诈未果。8月10日上午,张木洪邀其堂兄张新宇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张新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常青小区时与被害人张竞、章剑飞碰到,张竞当即要求张木洪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张新宇在被章剑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章剑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曾毅倩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竞继续对张木洪进行殴打时,张木洪抓起张新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竞刺死。

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为被告人张木洪所持的作案工具。

2、鉴定结论:(1)被害人张竞尸体检验报告一份。(2)被害人章剑飞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3)被告人张木洪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

3、证人叶兴荣的证言一份。

4、被害人章剑飞陈述一份。

5、被告人张木洪的供述一份。

6、被告人张新宇的供述一份。

7、提取笔录: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11年8月16日由该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所做的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洪在被受害人张竞殴打时用刀将张竞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张新宇在被被害人章剑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张新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模拟法庭的庭审笔录,也可以当做剧本使用,我们老师当时对这个可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的!

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予以惩处。 此致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立 应 …… 此处隐藏:139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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