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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一. 城市设计引导 1. 城市设计系统控制 通过对规划地块的点、线、面的组合和城市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尺度、空间组织协调,形成城市功能规划结构、整体的历史文脉等的关系,体现出西宁市特有的城市面貌。 对于其重要空间节点的统一规划设计,特别是将

一. 城市设计引导

1. 城市设计系统控制

通过对规划地块的点、线、面的组合和城市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尺度、空间组织协调,形成城市功能规划结构、整体的历史文脉等的关系,体现出西宁市特有的城市面貌。 对于其重要空间节点的统一规划设计,特别是将那些位于重要道路景观上以及公共绿地、商业广场、标志性建筑物所形成的城市节点作为重点。各个重点地段、重点地块内的建设 要求相互协调,共同营造优美的城市景观特点。

规划片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均应有利于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和形成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对于地块内标志性建筑物造型应美观大方,突出城市特色,在王府井百货大楼前的商业广场,其建筑物、绿化及广场的布置要与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特色协调,融为一体,展现出规划片区功能、技术、和艺术的三位一体的完美效果,以满足居民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需要

2. 引导控制

A:住宅设计

住宅的组合方式要统一,住宅设计要适应不同使用者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 B:建筑设计

分别从建筑物出入口、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造型、建筑物的风格、地方特色等几方面来统一规范管理。建筑设计应着重体现兴宁市本土文化与现代完美合,作为中心地块的标志性商业建筑,宜选用塔式高层,以避免过多的视线遮挡从而给人一种闭塞的感觉。建筑的造型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中所引导的造型倾向与周围环境相融合, 最终达到造型的和谐,完整和统一。公建则尽量采浅色、冷色色系,与传统风貌相呼应。 C:街道设计

街道应特别注重街道景观的设计,注意草坪、花坛、树种配置等。并配备完善的 街道环境小品设施(如座椅,雕塑、路标等);小区道路绿化应结合地形处理,建筑的形体设计与色彩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形成整齐有序富有韵律的居住区空间环境。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结合大树、绿地在巷弄一侧或交叉口形成小广场。巷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与道路红线的比例尺度相协调。注重巷道路面铺装,巷道路面铺装应延伸到建筑院墙线

3. 具体控制

宏观层面城市设计强调整体结构的“控制”,如景观环境规划、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建筑物的保护更新方式、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等,控制性主要涉及城市历史环境的研究、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结构骨架构思、绿化及步行系统设计、景观视廊组织,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城市节点系统构思等;微观层面城市设计主要涉及到空间组织、景观组织,建筑群体形态、环境设计、轮廓线组织、重要节点等。

二.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1. 规划调整范围

西依长江路,东靠教场街,北至解放路,南至西大街。基地面积约10公顷。

2. 规划调整程序

根据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控规调整方案成果一般包括:控规调整说明书、控规调整规划图纸、控规调整方案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西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控规调整只涉及完整地块的指标数值变化而未改动其他原有图文成果的,其调整成果只包含调整说明书。

3. 规划调整的的技术规范

1)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提高居住用地容积率50%以上的,须进行城市配套设施承载能力论证,满足配套要求。调整方案应根据调整以后的居住人口规模,完善配套设施,配置足够的中小学、托幼、公共绿地和社区服务设施,设施配置水平应满足《居住区设计规范》要求。

2)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在本次规划范围内不得小于遮挡建筑

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8米(历史街区按保护要求进行),其他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等要求。

3)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中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的要求。

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5)对于调整后增加的人口未达到应配中小学人口规模60%的,应在其周边不超过规定服务半径范围内选定中小学,扩大中小学用地,或在其自身用地范围

内留出与新增人口相对应的中小学教学用地(与选定中小学联建学校),满足教学规模要求。增加人口达到应配中小学人口规模60%以上的,或调整后其用地范围内总人口规模达到应配中小学的人口规模的,应在其自身用地范围内按规范配置中小学。因调整而增加居住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的,应在其自身用 地范围内根据增加的居住人口数增配集中公共绿地,并与建设项目同时实施。增配集中公共绿地配置标准应不低于1平方米/人,位置应紧临城市道路,长度或宽度的最小尺寸不小于8米。增配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能计入调整地块的绿地率指标,可计入容积率指标,其地下空间可以利用。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调整为3公顷以上公建用地或6公顷以上居住用地,以及3公顷以上公建用地或6公顷以上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提升幅度在50%以上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满足周边地区的交通要求。

4. 规划奖励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在控规调整中,应有两种利益补偿方式,一种是政府对土地业主的奖励,另一种是土地业主对市民的补偿。如果土地业主申请的控规调整对市民造成了干扰,应提供公共利益进行补偿;反之土地业主为市民的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则可以获得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等的奖励。

4.1 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4.2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设计资格。

4.3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5. 附则

本规划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本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划图则和文本的规定。

本规划文件未包括的内容应以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湖南省和市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规定为准。

凡需变更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符合文本规定的变更,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并重新核准配套设施规模,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不符合文本规定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审批。

凡与规划文本和图则的规定性要求相矛盾的现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定应以本规划为准。

本文本与图则经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图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名词解释

1.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入口地坪标高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局部设备用房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如有半地下层,增加高度不大于1.5米。

2. 建筑限高:指对建筑高度的控制。

3. 建筑间距:指规划用地中相邻两建筑物相对部分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4.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指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的距离。

5. 容积率:指街坊地块内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街坊地块总面积之比。 6. 建筑密度:指街坊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街坊地块总面积之比值。 …… 此处隐藏:15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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