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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会计科目亟待界定和规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17
导读: 《河北金融》2006年第7期 摘要:当前.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界定不清,监管政策制定也不统一。造成会计科目混用。基层人民银行遭遇监管困境,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统计同业拆借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

《河北金融》2006年第7期

摘要:当前.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界定不清,监管政策制定也不统一。造成会计科目混用。基层人民银行遭遇监管困境,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统计同业拆借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会计科目有必要重新明确界定。加以规范.确保监管效果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同业拆借;会计科目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06)07一0059—02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设置情况

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设置主要有:调出调剂资金1211科目.调入调剂资金2412科目:拆放银行业1212科

资金2412”和“调出调剂资金1211”科目来反映。

2.同业拆借。拆放银行业(银行业拆出)、拆入金融性公司

(金融性公司拆入),统称同业拆

借.为同业往来科目下的子科目。拆放银行业(银行业拆出)科目核算的是信用社同本系统外的银行业之间的资金拆入、拆出,会计科目分别归属1212

双锁

目,银行业拆入2413科目;拆放金融性公司1221科目.金融性公司拆入2421科目:存放联社款项(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文忠

1124科目.同业存放款项2321

科目,存放同业款项1123科目,

共计5大类。

二、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

和2413:拆入金融性公司(金融

性公司拆入)科目.核算的是

信用社同本系统外的金融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等)之间的资金拆入、拆出,会计科目分别归属1221992421。

石家庄

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科目归

1.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

。狮oooo一

3.同业存放(存放同业)。

同业存放科目核算的是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到本金融机构的款

项,属资金来源项目;存放同业科目核算的是本金融机构存

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文件),将农村信

用社同业借款界定为: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县(市)联社为单位

放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属

资金运用项目。它们都是金融机构为便于同业之间的结算收付和代理业务而相互存放的款项.可随时提用,通常将其视为现金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则是金融机构将闲置资金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经双方协商

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但在会

计科目设置中并没有相应的科目与之对应.在实际操作中.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县联社

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一百计科目亟待界定和规范

收稿Et期:2006—03—16

之间的资金调剂、县联社上存省联社资金均通过“调入调剂

作者简介:李双锁(1965-),男,河北正定人,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杜文忠(1958一),女,河北灵寿人,大学本科,政工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肖

丹(1954-)女,河北乐亭人,大学本科,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金融》2006年第7期

确定利率.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双方签定存款

县域资金外流。省联社成立后。要求各县联社资金

上存,因此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资金只能利用小额农贷来完成.但受其资金规模限制,独木难支,不能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另外,由于县级商业银行贷款权上收.其所吸收的同业存

合同.是一种存款关系。农村信用社该项业务入

1123和2321科目。

三、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1.会计科目设置不清晰.

“同业借款”无相应

会计科目,造成监管漏洞。在发生业务时,大部分放款项只能作为上存资金存入上级行.赚取利差。

因而形成资金外流。不能有效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

四、政策建议

1.调整会计科目。对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所使用

农村信用社将其纳入较为接近的“调入调剂资金

2412,,和“调出调剂资金1211”科目核算,这本是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以及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科目.但此科目未纳入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使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均脱离金融市场的监管。造成监管漏洞。

的会计科目作出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以解决性质

类似的资金在不同会计科目中使用所造成的差异.如.规定本辖区以内的资金调剂入“调出调剂资金

121

2.政策制定不统一.农村信用社利用政策差

异,规避监管。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在拆借对象、限额、期限、用途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置了网上电子备案系统。但2002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文件,对同业借款除借款期限、用途有一定要求外,其他

1和调入调剂2412”科目.跨行政区域的资金调

剂必须入“同业拆借”科目:同时在“存放联社款

项1124科目”中增设“与省联社往来和与市联社往来”子科目,使县联社上存省、市联社资金有明确

的记载科目。防止科目混用造成监管困难和数据统计误差。

2.统一政策和法规。由于金融市场的多样性。人民银行仅仅监管拆借市场已不适应当前货币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建议总行在制定政策、法

各项均没有严格的要求。该文第五条要求“优先借

给省内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使用.资金仍有余的,再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以此来看,同业

借款本身即具有同业拆借的性质.但却没有相关监

管规定.它既不需要经人民银行审批和备案。也无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由此,部分农村信用社利用政策的差异.模糊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二者的界限.打政策擦边球.将本应入“同业拆借”科目的资金.也通过“调入调剂资金242”和“调出调剂资金1211”科目来核算,规避人民银行监管.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影响了人民银行统计同业拆借数据的真实性。

3.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监管不力.形成潜在

规时一定要考虑统一性.各政策法规之间不应出现

相抵触现象,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应根据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尽快制定同业存放、农村信用社同

业借款管理实施细则.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监管范

围,参照同业拆借监管模式.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核定最高限额,并进行备案管理.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避金融风险。

3.应建立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担保

制度,防范信用风险。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性质上属于信用借款.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金融机构间资信制度亟待完善,应建立

风险。由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未纳入金融市场监管范围,也无相关的监督检查依据.因此人民银行

很难及时掌握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同业借款形成潜在的风险。如一些跨联社之间的调出、调入资金已存在偿还风险,或超期不能归还,或只还本不还息。另外。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未设限额控制.农村 …… 此处隐藏:10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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