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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1
导读: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1-2005、GB/T 4351.3-2005和GB 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表 3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6 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 …… 此处隐藏:73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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