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目录
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 2
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 9
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三) ......................... 15
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 22
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 27
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注意:①本试题所有答案应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②答卷需用黑色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用铅笔、红色笔等其他颜色笔答题,试题作废;
③答卷上不得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符号或者标记,否则按零分处理;
④考试结束后试题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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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分析
1. 行政立法与行政法规
【答案】①含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联系:
a.行政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b.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c.二者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
③区别:
a.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动态的;而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结果之一,是静态的;
b.行政立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行政机关;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可以是国务院。
2.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 缺席判决
【答案】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4. 行政诉讼判决
【答案】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②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③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二、简答题
5. 试述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从受案范围看,有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却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如行政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终局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仍可就行政赔偿争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3)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4)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则可以适用调解。
6. 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应本着如下精神处理:
①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如果行政主体系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排除以下两种不可诉的行为:
①排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②排除了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机关承担,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但只有在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才具有可诉性。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范围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
①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②调解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重复处置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
①法律上的可能性就是法律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的四项排除。
②事实上不能审查的行为,不管是否涉及技术领域,只要涉及行政法律问题,就具有事实上审查的可能性。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是指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某一类行为不服,法律己经为它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司法审查就不是必要的。不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包括:
①仲裁行为;
②刑事侦查行为。
7. 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答案】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是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双方主体平等、自由、等价有偿和意思表示一致性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是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当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国家权力对相对人进行制裁或强制相对人履行;而当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当或违法,相对人不能直接否认其行为的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获得解 …… 此处隐藏:21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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