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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整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1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①提供应税劳务、②转让无形资产、③销售不动产 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2 扣缴义务人 1) 2) 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人;境内没有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人。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1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①提供应税劳务、②转让无形资产、③销售不动产 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2 扣缴义务人

1) 2)

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人;境内没有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人。

非居民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一 营业税征税范围

2)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

3)

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3%

交通运输业

1.程

租、期租、湿租

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承揽运输业,境外旅行

建筑业

1、自建销售 2、自建自用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 围。 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 ,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 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 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 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 业税; 2、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 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 3、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 体育业”缴纳营业税;

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

2、余额计税:

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 2、余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 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 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

5%

金融保险业

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 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 全额计算:手续费,贷款、保险业务 2 余额计算: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融资租赁业务 3 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不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 (1)代理业:餐饮中介服务,无船承运业务, (2)旅游业 (3)租赁业: ①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 干租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 (5)其他服务业: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 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无形资产,既包括无

形资产的使用权,也包括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2、子目: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 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3、特别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还给土地所有者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二级市场) 、抵押或置换土地,依照税法规 定缴纳营业税; (5)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 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 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 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⑤土地租赁 ②光租、 (3)广告业: 1、全额计税: 2、余额计税: (1)手续费形成的余额 (2)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1、全额计税: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 取得的转让额, 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 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二级市场),以全 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 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 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 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提示: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税目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 征收营业税。 提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5%-20% 娱乐业 1、全额计税: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减去购置原价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减去抵债时该项不 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全额计税

五、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费用

(1)行政事业性收费;(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

(1)核算的顺序: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 …… 此处隐藏:246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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