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王国安, 高萍
摘要:本文阐述了信用证的两大特征,根据中国外贸行业的实况揭示了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分析了这些风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就这些风险的防范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提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口商;进口商;银行;信用证;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46(2001)01-
0 引言
信用证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商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便利了双方的融资,它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最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也使得在信用证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据数据表明,信用证结算风险已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我出口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止坏帐的发生,已成为一件迫切的事情。
1 信用证的两大特征
所谓信用证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出口商提出有条件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1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便利
买方可以向他的银行申请开立任何信用证,偿付行通常不要求他支付该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只向他收取一笔押金,其数额主要取决于买方的资信和买方跟银行的业务关系。由于买方在开证行只支付货款的一部分,因此他的资金就不会产生积压。对卖方而言,可以利用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等方式立即得到货款,同样达到融资目的。
信用证缓解了进、出口商互不信任的矛盾,便于银行对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80%以上的进出口业务是由信用证来结算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最普遍的结算方式。
1.2 独立性和严格相符原则
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事项,诸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以及发货人、承运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等概不负责。根据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的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真实性、相应的法律效力等不承担责任。然而一些人正是利用这点来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例如出口方可能遇到进口商开假证、进口商在开立的信用证中设立卖方难以做到的软条款。我国外贸企业信用证使用率高,但同时坏帐率也很高,约为交易总额的5%。 据调查,从1991年1月到1999年8月,我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的款项达数十亿美元,其中有意诈骗的拖欠额占总额的60%以上,资信不良的外籍企业的拖欠额占20%以上,买方拒付或少付的85%是由单证不符、单单不一造成的。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信用证风险已成为出口 收稿日期:2000-12-5
作者简介:王国安(1956- ),男,湖南新化人,副教授,国际贸易,商法.
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企业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
2 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
2.1 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2.1.1 单证不符和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即使单据对货物的描述与实际货物不符,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也会付款。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2.1.2 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则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在出口交易中,如遇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出口商绝不能认为合同条款已做了相应修改,在履约过程中,不可将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之处作为合同条款已变更的依据。此时,卖方如按合同办理,必将导致单证不符,有遭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如按信用证办理,虽可通过银行安全收汇,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可能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提出索赔。因此,出口商如遇证同不符时,不能简单地考虑按信用证办理还是按合同办理。
2.1.3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某些商品的特点,以及由于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的限制,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难以绝对一致,应经过磋商在合同中列明数量机动幅度,信用证中数量允许的增减幅度应与合同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信用证中的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幅度,否则卖方在溢装时,发票等单据金额就会超过信用证金额而遭到开证行拒付。
2.2软条款信用证风险
“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开列某种条款,从而使买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这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很大威胁。软条款信用证在形式上条款齐备,但其所附条件较为苛刻,不易被受益人发现,受益人一旦接受该信用证,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执行,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一般来说,“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船舶指定装运
装运是外贸交易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在信用证下也属于实质性交易条款。装运主要包括起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或转运、船舶及船龄、船级等方面。如果来证在装运条款上留下隐患,就会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威胁。例如,以CIF成交时来证中规定:卖方租的船必须经过买方确认同意后信用证才能生效。
(2) 买方商检证书
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商检证明是买方付款的单据之一,买方商检证书是指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以某种方式认可后才能生效。这种做法无可非议,因为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防止出口方出口伪劣产品,可以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亲自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从而无法收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但是有些进口商利用这一条款,采用苛刻的检验标准,达到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短缺等情况而随意拒付货款、拒收货物 …… 此处隐藏:58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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