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局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被担保的股
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议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的,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选举 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 …… 此处隐藏:26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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