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澳洲买矿)
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澳洲买矿)
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澳洲买矿)
巩海涌
近期参与了一起中国企业澳洲买矿的非诉业务,其中有很多办案心得,总结一下,以供各位律师同仁和欲投资澳洲资源类行业的企业使用。
首先,对于国内法律而言,去投资的企业要取得国内的批准,有哪些法律法规呢?以下值得参考。 我们国家现在目前海外收购的法规是非常的单薄,主要是一些办法和暂行规定,来源与永新。
第一个法规是《对外投资过别产业指导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直接发的,这是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总归涵盖了67个国家。这个指导目录规定在以上的67个国家相规定的产业当中,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外汇、资金、税收、海关还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个法规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2004年7月1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生效。这决定,他规定3000万美元对外投资,和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性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
第三个法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发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个办法是对国务院规定的细化。它还主要细化为资源类的开发类项目,两亿元以上,和用汇恶毒两千元一上的,发改委批准。
第四个法规是《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商务部2004年10月1号规定的,同时也生效。
有时你如果是股权并购的话,还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义务,比如披露信息等。
其次,对于澳洲来说,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被认为是外国政府的代理机构,所以极可能会不被看作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企业而收到不同与其他国家的待遇,这样可能就会导致收购或者投资的失败。五矿发展投资就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而被澳方的外资投资审批机构拒绝。
第三,有的人就会问,那怎么还有好多成功的案例,最近一年多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一共批准了70多个中国投资,涉及300亿澳币,比前20年的总和还要多。巩律师认为,中资的企业收购澳洲有两个挑战:第一,是否会扰乱澳洲国内的市场秩序;第二,是否对于国家安全有影响。回避了这两点,最起码成功率会增加。对于中资确保被澳洲政府批准,山东经信纬义律所有一套的方案来应对。由于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布,如果有哪个企业想咨询,请联系巩律师。
第四,有关澳洲的审批机构就是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委员会(FIRB)来独立进行判断决定。它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直接对澳财长负责并提出建议。财长的法律地位又是什么?如何进行批准判断取决于投资的成败。
第五,有关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本人认为至关重要,有的时候涉及到投资项目的成败,以及投资额度的大小,山东经信纬义律所与多家澳洲律所有业务往来,对于此项任务胜任有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澳洲买矿)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澳洲买矿)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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