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
2011-02-28 上午 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5
粤建质〔2011〕1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二 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应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 …… 此处隐藏:37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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