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车辆管理业务代办工作规范
台州市车辆管理业务代办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车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全市车管机动车登记及业务代办工作。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业务时应遵循“规范、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拥有代办机动车业务资格的汽车销售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规定。
第五条 为保护合法代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会闲杂人员的非法代理活动,特对代办机构及人员实行资质审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为规范代办机构及人员的代办行为,特对代办机构及人员实行资质等级化管理制度,共分A级、B级、C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享有在法律规定前提下的不同代办便利。
第七条 资质等级审核和划定,由各单位填表上报经行业主管单位或 行业协会审核后,交由市车管部门确认核发车辆登记业务代办证。代办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换证。
初次等级确认各等级比例原则掌握在A级20%以下,B级70%左右,C级10%以下,资质等级的变化,应根据单位的诚信情况、客户
的满意程度、主管部门考核意见、代办规范程度等情况来确认升降。
第八条 车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经营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各有资质代办机构的培训与管理,车管部门应加强对代办机构及人员的监督与指导,引导、规范我市车辆业务代办行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分 则
第九条 C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享有如下代办便利:
一、两个工作日内代办机动车所有人在场的新车注册登记业务;
二、一个工作日内代办有机动车所有人在场的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三、三个工作日内代办机动车转入登记业务;
四、法律规定期限内代办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五、一个工作日内代办机动车抵押或解除抵押登记业务;
六、一个工作日内代办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七、法律规定期限内有机动车车主本人在场或者持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领号牌、行驶证业务;
八、一个工作日内代办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
九、一个工作日内代办机动车申请和委托办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十、以上代办业务须有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到车管所在委托书上的共同签名。
第十条 B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享有如下代办便利:
一、享有C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享有的一切代办便利;
二、即时、优先于C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代办机动车各项业务;
三、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代办的一切机动车代办业务;
四、其他车管部门认为可以享有的便利。
第十一条 A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享有的代办便利:
一、享有B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享有的一切代办便利;
二、即时、优先于B、C级代办机构及人员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
三、使用机动车预登记系统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四、凭着诚信担保三日内提供代办业务缺乏的手续而先予办理;
五、凭着诚信担保由车主委托代办转移登记、转出提档手续;
六、其他车管部门认为应享有的便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代办资格,二年内不得办理:
一、明知是盗抢、走私、拼装机动车而来车管所欺骗工作人员,企图蒙混过关的;
二、不服从车管所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车主较大财物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车管办公秩序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一个资质等级,已经是C级的取消代办资格,一年内不得办理:
一、怂恿、教唆车主辱骂车管所工作人员的;
二、不守诚信、故意蒙骗车管所工作人员的;
三、不守诚信,欺骗车主捞取不法钱财的;
四、招揽生意或以代理为业,为其他单位或人员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经教育不改的。
五、故意伪造、涂改资料进行代办有关业务的;
六、有其他扰乱车管办公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车管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以申请升一个资质等级:
一、诚信可靠、代办规范、群众反映良好的;
二、有主动协助、查获盗抢、走私、拼装机动车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协助车管所维护代办工作秩序或主动举报代办人员骗取车主非法获利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认为可以升级的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代办资质证书和上岗证由车管部门、代办机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联合授发,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以上”、“以下”、“几日内”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车管所、相关代办机构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台州车管所机动车市场代办牌证业务管理规定
为方便群众,加快车管业务办理速度,规范机动车交易市场(下简称交易市场)代办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交易市场充许代办的牌证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由支队车管所决定。
二、代办人员必须由市场登记,并详细记载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联系电话、原职业、政治面貌,详细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原来是否受到政府处理等基本情况,并贴上本人照片;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场留存,一份交支队车管所备案,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准办理代办业务。
三、市场设两名以上专职联络人员,负责业务资料的传递。
四、市场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经支队车管所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市场应配合支队车管所对代办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市场及其代办人员在进行代办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群众钱财,超过物价收费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的。
2、办理中介业务当中,因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遭车管所拒绝办理时,以任何理由与民警等工作人员争吵或软磨硬拖;采取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办理业务的。
3、在车管业务大厅内高声喧哗、吃零食、抽烟;或乱停交通
工具等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行为的。
4、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二手车车交易证明或凭证;签订虚假合同或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从事报废车辆、走私车辆、来历不明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不准买卖车辆的交易活动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代办人员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市场予以除名,市场不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停办所有业务。
七、本规定由支队车管所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0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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