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株洲城市规划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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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 500或1 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还应标出车辆出入口方位和位置。红线图是确定土地权属依据的直接依据之一,必须绘出用地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用地红线段含有圆曲线时采用三点弧的方式标注)。 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0.01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FAR=S1〖〗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总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D=S3〖〗S2×100%
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 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在建筑基地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6米的广场、绿地、通道、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准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十五条 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FAR2=(S4〖〗S2-1)×FAR1×0.7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FAR2—增加的容积率;S2—建设用地面积;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六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一般按下表规定设置停车位,且地面停车位不宜少于总停车位的10%。
序号 01
类别 一类住宅
单位 车位/户
机动车位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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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二类住宅 高层公寓 市属行政办公 非市属行政办公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文化活动中心 会议厅、礼堂 剧场、市级电影院 一般电影院 大型体育场 中小型体育场 大中专院校 中学 小学 市、区级综合医院 其他医院、诊疗所
疗养院 商场 农贸市场 饭店、酒家 高中档宾馆 普通宾馆(招待所)
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 公交枢纽站 旅游区 城市公园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0.2-0.5 0.3-0.5 0.5-1.2 0.25-0.8 0.6 1.0 3.0-3.5 4.0 2.0 3.0 1.5 0.5 0.3 0.3 0.3-0.5 0.2 1.0 0.6-1.2 0.6 1.5 0.4-0.6 0.3-0.5 3.0 2.0 1.5 4.0 4.0
附:学校、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特定的公共场所根据需要设定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当南向建筑面宽小于45米时, 其间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间距类区间距方位
00-150 150-300 300-450
I类地区 ≥0.85H ≥0.8H ≥0.7H
II类地区 ≥1.0H ≥0.85H ≥0.7H
III类地区 ≥1.0H ≥0.9H ≥0.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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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0.6H ≥0.65H ≥0.7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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