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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7日实施 2010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5月31日第二次修订 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 201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订 2015年7月10日第五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7日实施 2010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5月31日第二次修订 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 201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订 2015年7月10日第五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价格限制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

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一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二条各交易品种持仓限额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标准。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

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六条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资料;

(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割意愿及交割数量;

(六)持有现货相关信息;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强行平仓的:

在强行平仓时,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首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合约,再按照该会员所有客户交易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单向大边持仓依次强行平仓。若释放资金不足的,再按照上述顺序对双边持仓依次强行平仓。

在选择单向大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时,按照客户相关品种买、卖方向持仓保证金差额确定平仓数量。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或者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会员同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规定情形时,交易所先按照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二十二条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交易所特别送达的除外。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第二十三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二十四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 …… 此处隐藏:48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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