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论文大全 >

对完善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思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8
导读: 针对积极执行行为和消极执行行为,有学者认为两种行为都要监督,有学者认为应该仅仅对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然而本人认为,前面提到的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中,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消极执行行为中,而且积极执行行为的

针对积极执行行为和消极执行行为,有学者认为两种行为都要监督,有学者认为应该仅仅对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然而本人认为,前面提到的“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中,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消极执行行为中,而且积极执行行为的执行效果和过程也应该是监督的对象。因此,若要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法院的积极执行行为和消极执行行为都应该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范围中。

(三)界定监督范围

为了保证债权等相似利益得到保护,法院设立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诉讼行为也是监督的范围,但是本人认为对当事人、案外人实施的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应仅仅限制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

(四)丰富监督方式

当前,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对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有学者认为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裁定并依法执行。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 209条确定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同样适用执行检察监督,然而在执行中有没有抗诉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人认为执行中没有诉可抗,所以抗诉这一方式的适用值得反思。关于检察建议这一方式,它是否作为广义的理解,包含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意见等内容也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总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十分值得研究和思考。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提高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与质量,仍然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

参考文献:

[1]石晓波 ,杨婷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C].2016年民诉年会论文集 .

 

[2]刘金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初论 [C].2016年民诉年会论文集 .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师婷婷(1993-),女,汉族,河南濮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 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对完善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思考(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fanwen/8147.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