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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术论文格式模板(精)(2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1-13
导读: 推荐学术论文格式模板(精)一 【 内容 提要】 经济 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其 法律 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

推荐学术论文格式模板(精)一

【 内容 提要】 经济 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其 法律 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更多地体现了 社会 法特性。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

【关 键 词】经济法

当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导入 中国 法学界时,经济法便陷入了“征战不休”的境地——先是与“民法”、“商法”,尔后又是与“行政法”,现在似乎又陷入了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的混战中。笔者认为: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都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而与“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因此,姑且命之为“社会经济法”。

一、社会法: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沿用大陆法系的 分析 方法 ,一国的法律体系应先分“法域”,在“法域”之下,再分“法部门”。 目前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按法律性质,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法域。但是,这种“二元”法律结构,不足以划分实存法,也不足以反映社会结构。这是因为:

第一,以典型的西方文明史来看,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司、 企业 作为法律上的“人”,始获承认,形成波澜壮阔的“法人运动”,导致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展开,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 发展 呈现出“反抗—压制—妥协—合作”的轨迹。如何能以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涵盖“法人运动”以后的社会发展轨迹呢?

第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随着欧美国家经济政策的日益“民主化”,出现了许多在战前所未曾有过的非政府组织(社团),导致各国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非政府组织在经济领域中所发挥的调控与干预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是政府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按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结构论,又如何能解读这种社会变迁呢?

第三,20世纪60年代以后,东亚国家和拉美国家迅速崛起,这些国家和其所在地区处于急剧“ 现代 化”的环境里,一些传统的组织具有了“现代性”,而一些导入的“现代组织”又楔入了“传统”的内容。如新加坡的“家庭”组织,演变成具有“社团互济”特点之组织。按“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显然难以解释。

第四,“冷战”结束后,当西方自由主义者还沉浸在 历史 “终结”的喜悦中,整个世界却出现了“超越‘左’与‘右’的趋势。这种“第三条道路”在美国克林顿、英国布莱尔、德国施罗德等新一代政治家主导之下,迅速风靡西方世界。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理论 对此又是捉襟见肘。

第五,正在崛起的中国,加入wto 已成定局。在中国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时,那种以民族国家为基本预设前提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因此,面临上述诸多 问题 ,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无法应对,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笔者提出一种三元社会结构论,力图解释上述社会现实。(注:参见郑少华:《社会法的勃兴与中国社会法之使命》,《政法高教 研究 》1997年第 3期。)这种三元社会结构论是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来描述的:(1 )人不仅仅是自利的“经济人”,即“市民”,而且,不仅仅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公民”,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实现其尊严,参与团体,缔结团体契约,成为“社会人”,即团体之一成员。(2 )所谓的团体社会,源自人们的二次“社会契约”。笔者认为:人们由于对第一次社会契约的不满, 自然 产生了种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将原先让渡给政府(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团,将原先保留在个人(“市民”)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社团。这种让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笔者谓之为团体社会产生的“动态的社会契约”基础。

(四)经济法促进社会合作

在漫漫的人类 历史 长河中,人类之间的相互倾轧占据大部分时间。基于这种惨痛的人类记忆,人类试图开出一条 社会 合作的新路来:劳动者与资本者之间的合作,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团体之间的合作等,以达“双赢”之局面。团体社会 理论 存在的现实意义之一,就是要将社会合作的人类理想变成现实。 自然 ,社会法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为了实现人类的这种理想。

经济 法,在经济领域内架起了社会合作的桥梁:(1)通过消费者团体,促进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2)通过将“公司”视为“社团”,促进股东与其他公司关系人之间的合作;(3)通过合作社,促进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4)通过公众参与,促进经济政策的“民主化”,实现社会经济合作。如此,以增强社会资本。

以“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描述社会现实结构,奠定了 法律 按“私法—公法”划分的法律二元结构。这种法律的二元结构,亦不足以解释随着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社会变迁所呈现出的法制史与法学史上的若干 问题 。而以“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为基础的“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则有助于解释法律之变迁与法学史上的若干新现象:

其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由 工业 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 教育 、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 交通 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 时代 的潮流。(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 方法 哲学 思潮 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对于这种“法律的社会化”,若按“私法—公法”二元法律结构来解释:将上述社会立法归入“私法”,则与“私法自治”原则相矛盾,也有违私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若归入“公法”则为公权力无限介入“私域”创造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进而导致社会自由、个人权力保障等 现代 化社会的基本准则丧失贻尽,其极端便是纳粹主义的抬头。所以,应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法律结构来解释“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将上述社会立法纳入“社会法”,既可保障“私法自治”层面的个人权利,又可阻却国家对“私域”的干涉,利用团体社会(有社会学者称之为“社会中介层”)来实现人的尊严和社会之安全。

其二, 在“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of law)同时,又出现了“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 )现象。后者不同于前者。后者是指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人的整个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114页。)这种人的整个社会化,以笔者的理解来看,是针对古典社会理论而 …… 此处隐藏:36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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