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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6
导读: 三、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 宪法原则由于它的抽象性质,在宪法中更多作为一种精神存在,需要宪法规范加以具体化,才能变得更具有操作性而为各个宪法关系主体所遵循。宪法原则使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形

  三、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

  宪法原则由于它的抽象性质,在宪法中更多作为一种精神存在,需要宪法规范加以具体化,才能变得更具有操作性而为各个宪法关系主体所遵循。宪法原则使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且不至于迷失方向。在宪法的内在结构中,宪法原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宪法规范。新中国在历部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权利,没有人权的概念,把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不但完善了宪法结构,也使宪法建立起了宪法规范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有机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无效。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提供了源泉。[④]?“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形式。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之源,具有公民权利不具有革新功能,它将不断催生新的公民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进步和完善。人权入宪,使中国宪法真正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恢复了宪法的本来面貌。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提供了基础。国家权力是人权除公民权利外的另一种法律转化形式,用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源泉,人权入宪,使宪法初步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规定的强制义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更多确立的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忽视了设立、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至上的观念使公民权利被置于较为次要的位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和运行应当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界限,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同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

  四、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中权利体系不完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这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

  (二)宪法中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完善的宪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人权保障而言,它是根本的纠错机制。虽然普通诉讼制度能够解决人权侵犯中的问题,但不能解决立法侵权的问题。而立法侵权恰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所以法治发达国家无不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审查议会的立法是否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权。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宪法经常出现,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很重要。

  (三)我国现行宪法并未确定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权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体现。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宪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不仅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宪法是公法,对违宪行为,相关人理应获得公权力救济,因此,其诉讼性和诉讼中的适用效力是当然的,否则,宪法与道德、习俗、说教无异。

  五、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完善建议

  ?(一)宪法中应充实公民权利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

  (二)完善公民权利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 …… 此处隐藏:16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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