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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1
导读: 第一篇范文:《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三大错误与三大伤害 【法宝引证码】CLI.A.089193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

第一篇范文:《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三大错误与三大伤害

【法宝引证码】CLI.A.089193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及其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24条的实施效果是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第24条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和谐,伤害了无数无辜配偶,而最多的群体则是妇女。24条不仅伤害了当事人,也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反思!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动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中文关键字】《<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三大错误;三大伤害

【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尽管从表面看,第24条直接伤害的是一些无辜婚姻当事人,使他们莫名其妙背上巨额债务。但实际上第24条所伤害的远非如此,它还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法律的权威。第24条的伤害者,几乎都对法院丧失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有的甚至公开谩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谩骂涉案法院的法官,谩骂法律不正义。因而,第24条实际上所造成的是“三大伤害”:伤害当事人;伤害法院的公信力,伤害法律的权威,以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仰。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充分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每个法律人和法律工作者深刻反思!

第24条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但却迟迟得不到纠正。究其原因,主要是高层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自身内容的错误等缺乏认识所致。因而,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动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免法律之害,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本文拟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文内容错误以及理解24条的理论错误等予以列举式披露,以便大家了解第24条错误之所在。本文分六个方面介绍和阐述:一、问题溯源——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三、第24条内容错误举要;四、理解第24条理论错误举要;五、修改第24条的“儿童思维”应当缓行;六、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规则之重构。

一、问题溯源——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江苏省高院有关婚姻案件审判意见以及夏正芳等法官和学者认为,该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内外有别论”。“内外有别论”

主张,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就应当直接按照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内部之间确认夫妻债务时,则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认为,这样处理,即使非举债一方对外偿还了不当债务,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1]

实践证明,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严重错误,上述“内外有别论”更是谬论。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发点或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从实践情况看,并没有达到所期待的效果或目的,或者说恰恰相反。

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话: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一)“三多”现象典型案件举要

【典型案例1】山东省潍坊市丈夫林某与郑某虚构借款14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妻子殷某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此间因郑某竟假戏真做,要求林某偿还“欠款”,林某被迫到检察院吐出虚假债务真情,该虚假债务真相才得以澄清。2013年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2】福建德化县徐某与陈某2013年3月中旬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确认陈某欠徐某债务40万。2013年4月郑某、陈某离婚诉讼时,陈某据此主张40万债务,法院认定债务40万。郑某到检察院反映,经检察院移送公安查明系虚假债务,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3】丈夫袁某为了转移财产,让妻子净身出户,便和他三个姐姐制造虚假债务,罗女士离婚时被判净身出户。罗女士申诉后,江岸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罗女士挣回400万财产。2013年春节,罗女士专程来到江岸区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送锦旗。

【典型案例4】离婚前夕,刘某、李某被陈某告上法庭,索要百万元债务,陈某出具借条及抵押的房产证。一审判决认为,刘某借款100万元,李某不能证明此笔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两人还债。李某称不知晓此借款,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遂上诉。此案几经诉讼,2013年10月,武汉中院发回洪山法院重审。洪山法院再审认定,100万元借款系赌场放的码钱,不予保护,驳回债主诉求。[2]

【典型案例5】

朱女士因其前夫詹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黄先生人民币560万元,一审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女士与詹先生连带承担此笔债务。判决生效后,朱女士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深圳中院发回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经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驳回了原告黄先生要求朱女士对560万元所谓夫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请求。[3] …… 此处隐藏:8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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