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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2
导读: 篇一:浅议基层检查院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方法 浅议基层检查院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方法 [摘 要]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2006年以来社区矫正监督试点工作经验,详细梳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五项举措,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完善

篇一:浅议基层检查院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方法

浅议基层检查院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方法

[摘 要]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2006年以来社区矫正监督试点工作经验,详细梳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五项举措,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帮教社区矫正对象,使该区实现了2009年以来 “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为零”的目标。

[关键词]监督 机制 改善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

区检察院坚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了由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监所、预防、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指导组,制定相关意见,明确检察院的主要任务、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接受监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执行机关是否给予处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是否依法收监、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予以减刑、执行机关是否建立帮教组织和管理矫正档案、矫正对象出现脱漏管问题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建立了“接、管、帮、教、扶”五个方面的监督工作机制,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检察职能,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责任定位为“两个避免、一个转化”:避免脱管、漏管,避免重新犯罪,使矫正对象转化为社会有用之才。力求“稳步走、有创新、不越位”,努力把矫正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二是制度方案到位。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制度,明确了目标、任务、内容、步骤、重点、方法及措施。三是矫正力量组合到位。监所检察科与试点单位的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组成矫正工作队伍,并落实邻居、家庭、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矫正工作人员。四是走访谈心到位。对矫正对象进行经静性走访、谈心,了解其基本情况、居住地址、活动范围和亲属概况,掌握其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做好转化工作。五是监督检察到位。按照“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制度实施矫正工作做到了重点明确,形式多样,矫正工作早安排。

三、夯实基础,掌握动态

检察院将“情况明、底细清、数据准”作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一是建立档案,完善相关资料。对每名新的矫正对象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核对,按犯罪性质、年龄、刑期和考核期、监改力量等逐项登记,建档立卡。并录入计算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二是深入社区,进行实地检察。建立并坚持与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矫正对象及家属的“三见面”制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分析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三是培养专业队伍,积

篇二: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法律毕业论文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制度是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刑罚思想的嬗变,实现了我国有监禁刑向新型非监禁刑的转变,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落后性、相关法律的缺位以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对落实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和尊重罪犯人权,进而构建我国完整的行刑制度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通过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试着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入手,来讨论如何完善在我国刑法体制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制度 完善

一、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背景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北美和澳洲一些国家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称谓,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应该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雏形。在我国正式实施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我国对刑事判决的非监禁执行一般不称为社区矫正,有的学者将其统称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的学者干脆就称之为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管理, 200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时,开始使用的是“社区矫治”而不是“社区矫正”的概念。“矫治”与“矫正”虽有相同之处,但是我们翻译为“矫正”的英文单词“correction”还有惩罚和责备的含义,可以作为刑事执法活动的总称。这样比较 “矫正”比“矫治”似乎更加确切一些①。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在联合分别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正式采用了“社区矫正”的提法,并将其表述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② 2005年、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分别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这是我国目前继2012年3月1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深化社区矫正概念的又一巨大进步,其中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了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这是我国对社区矫正试行9年以来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也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将进一步优化我国刑罚结构,给我国宽严相济刑罚政策的发挥提供更大的空间,促使非监禁刑罚执行考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功能,使得宽严相济刑罚政策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中切实得到体现。今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 此处隐藏:12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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