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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7
导读: 150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探析 151论约定解除及其适用 152论协议解除的内容及效力 153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分析 154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后果的比较研究 155浅谈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

150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探析

151论约定解除及其适用

152论协议解除的内容及效力

153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分析

154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后果的比较研究

155浅谈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56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57简论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其条件

158违约金的性质及调节

159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160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161减损规则之我见

162损益相抵规则及其运用

163不可抗力与正常商业风险的区别

164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比较

165试论积极侵害债权:兼评德国债法的改革

16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67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68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分析

169论赠与合同与捐赠行为的区别

170论赠与合同的性质及赠与人的撤销权

17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17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17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7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175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176试论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7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78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179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180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研究

18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探析

182浅议行纪人的介入权与自己代理的区别

18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

篇三:民法专题3000字小论文范文

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姓 名:学 号:

[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及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分割方法,最后提出了分割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有关的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

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二、夫妻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夫妻股权的主体如果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股权的范畴。

2、夫妻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夫妻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

三、离婚时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性

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的分割比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

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的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 …… 此处隐藏:8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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