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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7
导读: 篇一:刑法论文 论犯罪成本与刑罚目的 随社会生产力不断迅猛发展,自《1979年刑法》的颁布到《1997年刑法》的修订完成并实施。刑法作为社会发展的上层建筑不断调整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但在长达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改革当中,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作为

篇一:刑法论文

论犯罪成本与刑罚目的

随社会生产力不断迅猛发展,自《1979年刑法》的颁布到《1997年刑法》的修订完成并实施。刑法作为社会发展的上层建筑不断调整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但在长达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改革当中,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刑法主要调整社会秩序手段的“刑罚”,其根本目的一直没变化。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刑罚的作用观点概述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从客观的社会规律上分析,罪犯触犯法条,必须有所考虑其所触犯法条的犯罪成本与自身犯罪后可得收益之间的关系。所以值得肯定的是,犯罪成本与某方面犯罪率息息相关。而犯罪成本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颁布的法条。因此,国家在依照刑法精神制定刑法以及相应刑罚去惩罚罪犯,来更好地保护人民,以实现其法立法精神与刑罚目的时,作为一立法因素:“犯罪成本高低对刑罚目的实现所其影响”这对关系,是有必要考虑的。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犯罪成本与刑法目的的实现之间的关系并比较以下两种观点:一,犯罪成本越高,对刑罚目的的实现越有利;二,犯罪成本要与经济基础发展相适应并处于浮动状态,对刑罚目的实现更为有利。我支持第二种观点。 犯罪成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成本、心理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法律惩处等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主要体现在法

律惩处方面。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流的罪犯就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的犯罪收益,而政府要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公共政策,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标。而“激情犯罪”是非预谋策划的,犯罪起因多为生活中一点琐事而又因犯罪人失去理智等。所以“激情犯罪”不列入估量犯罪成本范畴中。

刑罚有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罪犯,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以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除犯罪人以外的行为人犯罪。毋庸置疑的是,刑罚的最根本的落脚点以及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稳定社会秩序,这是根据刑法精神而确定的。

机械化地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是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呢?我认为过于机械化提高犯罪成本不利于刑罚根本目的的实现。

一,以发达国家的经验,犯罪成本的提高,所谓犯罪率会有所下降,这犯罪率仅仅是指某些领域的犯罪率有所下降,整个国家的犯罪人犯罪现状仅仅是某方面的犯罪数量减少进而导致其他领域的犯罪数量增加,因为犯罪是伴随统治阶级必然产生的客观现象,它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因为数量上的减少而形而上学地减低。因此,“犯罪”整体对社会所带来的实质危害性并没因此而减低,也就是说对保护人民权利这一刑罚根本目的没有很大作

用。据马克思曾对“犯罪”这概念有这样的概述:犯罪——孤立的个人犯罪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也就是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客观事件,是不可消灭也是不可替代的,它伴随统治阶级的产生。而任何机械化提高犯罪成本以消灭犯罪的观点从出发点来看就是不可能的,错误的。正确态度应是随经济基础发展,适当调整犯罪成本的高低来适应以及推动刑罚目的的实现。只有正确认识犯罪是不可消灭,但是可适度控制调整,才能从实质推进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

二,机械化提高犯罪成本虽然会暂时地降低某方面的犯罪率,但可会误导犯罪行为人的更严重不法侵害行为,使原有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犯罪成本失衡。从而实质上加大“犯罪”对社会的侵害。以近来网上热议“贩卖儿童”皆判死刑事件就是机械化提高法律成本的案例:机械地提高犯罪成本,盲目追求犯罪率的降低。在表面的贩卖儿童犯罪记录上可能会减少,但从而派生出的更多不法侵害现实的加重,例如:杀人、强奸等严重不法侵害行为违法成本与“贩卖儿童”罪行违法成本并无出入,犯罪人权衡犯罪成本之间,衍生出:实行贩卖儿童期间会有更多的杀人,强奸等不法侵害行为,作出更进一步的其他的严重不法侵害。从根本上看,更不利于被拐儿童的人生权利保障以及刑罚根本目的的实现。而且,机械地提高犯罪成本还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会使得犯同罪但主客观方面并有异的罪犯处于完全同质化的模式,

从而忽略了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若忽略犯罪主观方面,只片面地看待犯罪客观现实,这可能导致对犯罪客体侵害大小不一的行为相同对待,这明显显失公平,违背“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马克思认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不断调整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种,此规律必定适用于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中国。犯罪成本中包括物质成本、心理,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都是与社会经济基础发展息息相关的。换言之,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因素——经济状况,经济发展状态是总体向前,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会客观地伴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犯罪成本与法律的发展息息相关,由此我认为:犯罪成本处于浮动状态。这个浮动的周期受统治阶级、经济发展速度等因素影响,因此是不确定的,但是从整体上看,犯罪成本始终是处于浮动状态。

要从实质上推动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犯罪成本处于浮动状态的客观事实。并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基础与具体国情等重要因素。因此,如何让犯罪成本迎合经济基础发展并且为其服务是历年来诸多统治阶级讨论不休的历史难题。

犯罪成本调整额度过大忽略经济基础,从而导致政局动荡的例子比比皆是。统一六国的秦嬴政,把军事管理方式生搬硬套地实施在治理民政上,犯罪成本居高不下,犯罪率在一定时期内迅

速下降,正是此原因,使得民怨四起,造成后期秦朝政局动荡,军事强大的大秦仅仅15年便覆灭。因为,战国时期正处初小农经济时期,高额的犯罪成本根本不可能适应此时期。所以,秦朝统治阶级的动荡以及覆灭是必然的;再者,在新中国《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也正是改革开放初期,《1979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类犯罪的刑罚较《1997年刑法》种类更多,例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刑罚更重,相对的犯罪成本也就更高。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改革遭遇瓶颈的一重要因素。《1979年刑法》中所规定《投机倒把罪》法条阐述为: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在改革开放的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格局中,作为上层建筑的这类罪名明显与当时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相应配套而增多或加重的犯罪成本自然不仅仅阻碍当时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且违背了刑罚根本目的——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因此,犯罪成本的控制与调整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而如要有效正确地控制与调整犯罪成本的大小,必须正视犯罪成本处于浮动状态的事实,充分分析研究社会经济基础从而制定犯罪成本的高低额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根本目的——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秩序。 …… 此处隐藏:98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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