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3)
一、商标法的概念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除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和服务均可使用未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是调整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等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发生在上述主体之间的这一类法律关系,可以统称为商标法律关系。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调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达到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从而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努力维护商品信誉,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概念的表述不仅揭示了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商标关系为什么会发生和发生的依据以及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也揭示了商标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的范围。它既不是专指某一具体的商标法律规范文件,也不排斥调整商标关系的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凡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细则、通知等,都属于商标法之列。
二、商标法对象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里的商标法不是单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文件。此外,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商标法的组成部分。
从商标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标法律关系,即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中不仅有我国商标在国内市场上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有外国商标在我国国内市场上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的性质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刑事的。其中,商标行政法律关系是因商标注册和管理而产生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商标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商标使用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标刑事法律关系是因商标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商标法调整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从内容上,商标法调整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1.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
所谓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就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在实施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同商标使用者、印制者、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内容:因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因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因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变更、移转、使用许可和续展,商标管理机关与其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在进行商标复审和对商标注册不当、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决时,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时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在管理商标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商标管理关系。上述案例中,就涉及到两种具体法律关系。一是某生产针灸针的个体工商户看到“华佗”商标设计精美,因不知其为注册商标,遂让某印刷厂印刷了5万只印有“华佗”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其文字、图形与某医疗用品厂的“华佗”标识完全相同,并在袋上注明自己的工厂的名称。这就是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使用所发生的管理关系。二是某印刷厂在被告没有提供印刷商标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印刷了5万只印有“华佗”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文字、图形与某医疗用品厂的“华佗”标识完全相同。这应当属于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2.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
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就是指工商业者之间和他们与公民之间的商标关系,即因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等原因而发生在法人、个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因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或者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发生在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争议人与被争议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商标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而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或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因商标权的继承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商标侵权行为而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在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委托人和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内部的商标关系
这种商标关系表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机构、商标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在内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上述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例如: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权、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权等属于商标局;对经常性的商标管理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权、对违法使用商标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权等,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就已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有权作出决定或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构在履行各自的职责过程中,相互之间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商标法的调整。对于上述三种社会关系,商标法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调整,从而保障商标关系的顺利发展,实现商标法的价值。
(二)商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1.商标行政法律关系
商标行政法律关系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商标行政法律关系是纵向的管理关系,是指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的关系。商标管理部门运用国家权力,可以支配被管理人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在商标法中,商标行政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关系:关于商标注册的管理关系,包括注册申请、审查、核准以及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移转。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关系,如未注册商标标识不得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文字、图形的禁止性规定。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关系,我国是行政权力普及率极高的国家,商标行政管理亦涉及商标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有些法律关系还可以由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共同调整。
2.商标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主体平等为显著特征的,商标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商标使用、保护等原因而产生在公民、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商标权转让关系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商标权的继承关系、商标侵权关系、商标代理关系等。本案即涉及商标侵权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原、被告之间因商标使用产生了侵权和被侵权的社会关系,属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我们在案例分析中已述及,认定商标侵权应采取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要求行为人应有过错。在本案中,行为人在不知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而仿造商标,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不属商标法律关系,当然不能适用商标法律规定。 …… 此处隐藏:13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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