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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四、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所产生的可能的弊端 (一)经营者利用反悔权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最新公布的新收费规则引起了淘宝商城中的众多中小店家的不满,淘宝商城发布《2012 年招商续签及规则

四、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所产生的可能的弊端

(一)经营者利用反悔权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最新公布的新收费规则引起了淘宝商城中的众多中小店家的不满,淘宝商城发布《2012 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表示,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此外,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 万元,调整到1万元至15万元不等。新规很快在网商群体中引发反响。许多中小卖家表示,即便能够达到全额退返年费,高额的冻结款项也增加不少压力,“不如开个实体店”“不如存银行”。有专营店在网上挂出标语直指淘宝商城收费“暴涨”,并称“即日起暂停营业!”更有商城店铺称淘宝为“殇城”。为抵制淘宝商城的提价行为,许多中小卖家在网上成立了“反淘宝联盟”。11日晚间开始,淘宝商城受到数万名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批量拍货再申请赔偿,或是宣称要收货、给差评、再申请退款,截至13日中午,共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包括韩都衣舍、七格格女装等在内的多家淘宝商城大店相继出现热卖产品下架情况。[2]

而这些中小店家之所以能够对淘宝商城的那些大型店铺进行这样的“攻击”,就是因为淘宝商城承诺的消费者享有在七天内的无因退货制度。于是有人便担心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反悔权制度,会有经营者就如同淘宝商城的那些中小店家那样用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那些诚实守信的经营者的利益。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可是我们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其所规制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与消费者以特殊的权利来予以保护。如有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而是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对那些利用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经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进行规制。

(二)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制度

我们在探讨要不要把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基于另外一个考量:中国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在中国,安利公司是最早提出“无理由反悔”的经营者,许诺消费者可以随时退货。但是1997年7月安利公司针对中国消费市场的消费者的道德问题,对其通行全球38年的无因退货政策进行了修改。这个事件不得不让人们对中国消费者的诚信问题产生了担心。面对这个问题,法律必须慎思:是确立法定反悔权,理性接受它的负效应,还是对它保持缄默,以避免可能的道德溃败?[3]

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立法创建。因为在创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时,知假打假牟利的道德质问不断出现,“以恶制恶”的危机后果成为质疑的重点,但是这些质疑声最终没能阻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创设,法律正视了这些可能的副作用,并积极的进行引导和调整。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也可借鉴这样的思路:客观承认法定内容的负效应,然后寻找法律配套制度来作对应性改造。[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设立的反悔权制度,不是和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一样的一般性权利,而是消费者在一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事先的限定,从而尽可能避免其所可能产生的弊端。

五、结论

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英美法中设立的冷静期制度,还是德国法中设立的撤回权制度,根本动因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导致的消费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化而产生的特有的现象。[5]

纵观我国的消费市场发展历史,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策,将物资按计划配给,限制商品生产与交换。当时的问题不是消费者保护,而是消费品不足。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加大了市场自由力度,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市场上的消费品逐渐增多。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我国消费品交易市场呈现空前繁荣的状况,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增多,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通过的,这部十多年前的法律无法适应消费市场众多新情况的出现。上门销售、远程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已经普及,在这些交易中消费者处于特别不平等地位却难以得到救济,亟需通过国家调控或法律的主动介入来实现实质的合同自由。

此外,我国经济结构特点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产品质量普通、利润较低,这就使得不少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想尽办法从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或隐瞒产品信息、或极力鼓吹诱导,消费者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签订不公平合同的几率大大增加了,而这些情况往往不足以构成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消费者在醒悟过来后只能吃“哑巴亏”。因此赋予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是我国经济和商品交易发展到现阶段,维护合同实质自由和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乔新生:“冷却期制度的法律性质”,载《法治论坛》,第16辑.

[2]摘自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10月14日第007.

[3][4]金励:“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之研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1.

[5]王源扩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284

篇三: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3、论经济法的责任

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论经济法的地位

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0、论经济法的体系

11、论经济法的实施

12、论经济法律关系

13、论经济法主体

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5、论经济职权

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

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

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 此处隐藏:8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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